为严厉打击电力捕鱼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禁止电力捕鱼。凡使用电力工具捕鱼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主动向区渔政部门上交电力捕鱼工具。
二、严厉打击电力捕鱼。凡有电力捕鱼违法行为的,一经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没收禁用工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制造、销售电力捕鱼渔具。凡制造、销售电力捕鱼工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制造和销售,违者一经查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切实保障渔政执法。全区各级组织和广大干群要积极支持、全力配合渔政执法。公安机关要将打击非法电力捕鱼,纳入110接处警范围,接到电力捕鱼的警情,必须立即出警、依法处置。对妨碍公务、拒绝检查、屡教不改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广大群众举报。欢迎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对电力捕鱼及制造、销售电力捕鱼工具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将按每起500元标准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电话:区渔政监督大队0515-88613110,区公安局110。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
2019年1 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