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文件 >政府文件
索引号 11320928014365115L/2026-51577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盐都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6-05-30
文号 都政发〔2026〕7号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时效 有效

关于公布盐都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盐城高新区、台创园管委会,大纵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依据《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5〕5号)文件,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区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盐都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盐都区划分为省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三类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三类地区标准。

三、盐都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分为两个区片,区片I(盐龙街道、盐渎街道、潘黄街道、张庄街道)执行标准为54000元/亩,土地补偿费为26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6000元/人;区片Ⅱ(其他地区)执行标准为52000元/亩,土地补偿费为26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6000元/人。

盐南高新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划定为一个区片,涉及新都街道和科城街道,执行标准为54000元/亩,土地补偿费为26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6000元/人。

四、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防止发生侵害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在征地批后实施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结余部分纳入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不足部分通过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统筹补齐。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2026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施行期间,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须按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时补齐差价,《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实施全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都政发〔2024〕11号)同时废止。

附件:盐都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30日                                               
                                

打印 关闭
政策文件
图片解读
在线访谈
媒体解读
视频解读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