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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20928014365115L/2022-33251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2-07-29
文号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盐城市盐都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文件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政策依据

(一)起草背景。2019年,国家修订了《土地管理法》,对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内容作出了调整。2013年实施的《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政府令第93号)已不适应新的上位法律,于2022年3月1日废止。为了有效衔接《土地管理法》,省政府出台了“87号文”、市政府出台了“4号文”,省、市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都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我区现行的《盐城市盐都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都政发〔2014〕122号),是根据“省政府93号令”制定的,必须根据最新的上位法律和规定,同步调整更新。

(二)起草过程。为迅速贯彻落实省市政府文件要求,区人社局成立了文件起草工作小组,认真研讨“省政府87号文”和“市实施办法”,并结合我区实际,形成《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充分征求了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和区资规、财政、农业农村、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意见,并在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目前送审稿。

(三)政策依据。我区起草的《实施办法》和上级的规范要求是一致的,主要依据是2021年12月30日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2022年4月2日市政府印发的《盐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盐政规发〔2022〕4号)。

二、新老政策的差异

以今年3月1日实施的省政府“87号文”、和依据“87号文”市政府出台的“4号文”与2013年“省政府93号令”及以此为依据制定的办法进行比较,主要有三方面的差异:

一是调整了安置补助费支付方式。“省政府93号令”对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施行期间,全省都采取了将安置补助费用于社会保障的通用做法,基层干部和被征地农民的接受度较高。新的上位法律规定:“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地农民所有”。为了规避政策合法性风险,“省政府87号文”明确:“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保障对象经书面确认,可通过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方式增加社会保障费用;经书面确认不抵缴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保障对象本人”。

二是更换了筹资标准测算参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标准,“省政府93号令”规定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挂钩。“省政府87号文”规定改为与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相挂钩,并明确了苏南、苏中、苏北三类地区的社会保障费用的最低筹资标准,苏北地区最低筹资标准为苏南地区最低筹资标准的80%。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为上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20%×180×80%。

三是不再单独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省政府93号令”虽然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但是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专门建立养老保障制度。“省政府87号文”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作为正常的参保对象,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我区《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我区起草的《实施办法》与省政府“87号文”和市政府出台的“4号文”政策是完全一致的,主要是对需我区明确的两个方面内容做了具体明确:

一是对授权性条款作出了规定。“省政府87号文”授权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被征地农民名单的具体产生办法;市实施办法明确:被征地农民名单的产生办法,继续授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经与区农业农村局沟通商定,安置人员的产生参照《关于印发<盐都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的通知》(都农改办〔2018〕1号)文件执行,区政府不再另行下发文件。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省政府87号文”和市实施办法都明确: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职,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我们参照《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函〔2022〕85号)文件,并结合我区实际,在区《实施办法》中对相关部门的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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