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政策 |
| 内容 | 您好!2018年《中共盐都区委 盐都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总体要求基本原则提出:“积极鼓励探索创新。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管理监督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退出机制等,着力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重点工作提出:“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办法,现阶段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可以自愿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退出的,可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获得适当补偿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财产权益,但是不得要求分割集体财产。”我想咨询下,盐都区有没有制定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指导意见啊? |
| 信件编号 | QZXX20260807390 |
| 提交时间 | 2026-08-21 13:42:00 |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回复机构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 |
| 回复日期 | 2026-08-24 16:41 |
| 内容回复 | 来信人同志: 您好! 2026年8月21日给《区长信箱》的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政策”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您好,我区暂未制定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指导意见。 8月22日下午区农业农村局政改股徐航波同志电话(0515—88426642)和当事人联系,通报了我区关于集体成员相关管理情况,来信人表示理解和接受, 特此回复,感谢您对《区长信箱》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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