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人退休人员能否享受独生子女补助。 |
| 内容 | 我是一名事业单位编制内退休人员,于2025年4月退休。上世纪九十年代,响应国家计划生育的号召,严格按照国家生育政策,只生一个孩子。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我们这一代人到退休以后,养老金当中要发一笔独生子女补助费,标准是工资的10%。可是询问居委会和镇政府有关部门,均不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编制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助,只办理企业退休职工和达60周岁农民的独生子女补助。试问,我们当时响应国家政策,退休了为什么得不到补助?是不是差别对待?难道我们当时响应国家政策错了?如果当时不响应国家政策,冒着被处罚的风险,也许会生育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胎……盼上级有关部门能予以答复!!! |
| 信件编号 | QZXX20260407213 |
| 提交时间 | 2026-04-22 15:58:47 |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回复机构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 |
| 回复日期 | 2026-04-27 17:05 |
| 内容回复 | 来信人同志: 您好! 2026年4月22日给《区长信箱》的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人退休人员能否享受独生子女补助”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盐都区人社局工资福利科工作人员于2026年4月24日通过电话(88426062)联系市民,具体答复如下: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符合原加发基本退休费政策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其本人退休前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加发比例和月数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加发比例与原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之和不超过100%。经了解,市民为在编教师退休,退休时加发比例与原退休费计发比例之和已达到100%(包含独生子女加发5%),市民表示已理解政策,对答复满意。 特此回复,感谢您对《区长信箱》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 附件 | 无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