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盐城市人民政府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战略合作协议》《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拨投结合类项目管理办法》(苏研院〔2025〕11号)文件精神,充分依托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创新资源优势,破解产业技术创新瓶颈,加快推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取得重大突破,规范我区与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盐城市、盐都区政府合作的拨投结合项目全流程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结合盐都区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核心支持对象
本办法支持的拨投结合项目,需经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评估筛选,符合盐都区产业发展定位,且在我区落地实施,主要涵盖三类项目:一是具有广泛市场应用前景的原创性核心技术创新项目;二是可引领我区产业升级的共性关键技术创新项目;三是具有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创新项目。
三、项目实施与立项管理
(一)立项流程项目:经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我区依据其决策结论予以立项,严格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组织实施,全程采用拨投结合方式给予支持。
(二)管理阶段:项目原则上分立项论证、项目实施、权益实现三个阶段进行全流程管理,所有阶段均由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牵头组织,确保项目实施专业性、规范性。其中立项阶段通过尽职调查、专家论证明确项目核心要素;实施阶段聚焦业务尽调、里程碑设置、协议履行等关键环节;权益实现阶段重点做好研发资金权益转化、国有权益管理与退出工作。
四、资金支持政策
(一)资金配比与规模:在盐城市政府与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合作框架下,盐都区每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预算资金,与盐城市、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按照1:1:1比例共同出资支持项目,区级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区级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设立专项预算,专项用于项目研发创新。
(二)资金拨付:研发合作资金实行按里程碑分阶段拨付,每阶段需经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牵头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单位发起申请,区科技局审核后予以拨付,盐都区财政局、审计局、科技局可根据需要参与阶段验收。
(三)资金使用管理:研发合作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使用范围仅限技术购置、设备购置、材料费、场地费、人员费、差旅费、运营费、检验检测费等研发相关支出,严禁挪作他用。
五、项目公司组建与股权设置
项目公司由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国资平台、盐城市国资平台、盐都区属国有企业、项目团队及其他参与方共同签署投资协议并出资组建。核心股权设计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项目团队控股,占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90%,项目经理为项目公司实际控制人;二是注册资本金以现金方式缴纳,各方国资及其他参与方认缴出资,在项目团队实际缴纳出资后同比例实缴到位;三是区属国企按项目落户区域分工持股,高新区落户项目由高新产控集团负责,其他板块项目由区国控集团负责,参与项目服务、转股等相关工作。
六、权益转化机制
项目公司开展首轮市场化股权融资时,盐都区实际投入的研发合作资金,由区属国有企业按照协议约定完成权益转化,具体以股权转让或增资方式获取项目公司相应股份,股权比例按照资金本息(利息按资金到账当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在项目公司首轮融资投后估值中所占比例计算。区属国企获取股权后,需将资金本息全额上交区财政,实现财政资金闭环管理。同时,权益转化交割原则上与对应轮次股权融资同步完成,确保区属国企股权不被稀释。
七、部门职责分工
1. 区科技局:作为研发合作资金拨付主体、项目组织和管理执行主体,负责协议签订、项目进度动态监管、重大事项处置、结题验收配合等工作;
2.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保障、资金拨付、财政监督,接收区属国企上交的资金本息;
3. 区审计局: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核查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情况,审计资金使用合规性与效益性;
4. 区属国企:按分工担任项目公司持股主体,参与项目服务、权益转化、股权管理等工作。
八、监管与容错机制
(一)监管要求:研发合作期内,我区拥有研发合作资金审计、检查、冻结权力,可参与项目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项目公司严禁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严禁投资股票、期货、房地产及各类金融衍生品。
(二)创新容错:建立科技创新容错机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在科技创新过程中,决策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决策程序,勤勉尽责、未谋私利、未损害公共利益,即便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全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
九、实施期限
本《实施办法》自2026年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14日,单个项目研发合作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