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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20928562929401C/2025-49966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盐都区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5-09-16
文号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时效 有效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5年第34期)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主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都农(兽药)罚〔2025〕76号

 

盐都区大纵湖旅游度假区渔家傲水产技术服务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盐都区大纵湖旅游度假区渔家傲水产技术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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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8日,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盐都区大纵湖旅游度假区渔家傲水产技术服务部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在当事人技术服务部的货架上存放标称山西欣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碘溶液(水产用)2瓶(1000克,药品批准文号为:兽药字041319025、兽药GMP证号:(2022)兽药GMP证字04017号、兽药生产许可证编号:兽药生产证字04131号,包装:500g/瓶,生产批号:20250502)。当事人经营负责人现场承认该兽药是服务部正在经营的兽药,且已经销售了该复合碘溶液8瓶。执法人员当即要求当事人出示《兽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能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第一款条之规定,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构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行为。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山西欣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碘溶液(水产用)1千克(2瓶、500g/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三、罚款330元(货值金额的2.2倍)。

罚没款合计450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盐都区行政服务中心G14窗口缴纳罚款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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