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都农(农机)罚〔2025〕22号 | 杨勇操作未按规定 检验的拖拉机案 | 杨勇 | 2025年3月13日9时15分,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文体活动中心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操作号牌号码为苏0962486拖拉机,其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当日向当事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都农(农机)责改〔2025〕22号),2025年3月18日10时32分,执法人员在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文体活动中心发现当事人再次操作上述未按规定检验的拖拉机。 | 行政处罚种类一罚款250元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的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新区支行(账号:10426901040008281)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5.6.3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2 | 都农(农机)罚〔2025〕23号 | 胡坤拆卸拖拉机安全防护装置案 | 胡坤 | 2025年3月18日11时14分,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文体活动中心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拆卸号牌号码为苏0960635拖拉机安全防护装置,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依据《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当日向当事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都农(农机)责改〔2025〕23号)。 | 行政处罚种类一罚款250元 依据《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改装、拆卸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或者使用失效的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新区支行(账号:10426901040008281)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5.6.3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3 | 都农(农机)罚〔2025〕24号 | 黄国全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 黄国全 | 2025年3月18日15时48分,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文体活动中心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号牌号码为苏0960045拖拉机,其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以及《拖拉机安全操作规程》(NY2609-2014)第3.4款第一项之规定,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当日向当事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都农(农机)责改〔2025〕24号)。 | 行政处罚种类一罚款250元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新区支行(账号:10426901040008281)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5.6.3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4 | 都农(农机)罚〔2025〕25号 | 王福名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 王福名 | 2025年3月19日11时02分,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石庄村党群服务中心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号牌号码为苏0961151拖拉机,其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以及《拖拉机安全操作规程》(NY2609-2014)第3.4款第一项之规定,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当日向当事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都农(农机)责改〔2025〕25号)。 | 行政处罚种类一罚款250元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新区支行(账号:10426901040008281)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5.6.3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5 | 都农(农机)罚〔2025〕27号 | 宋根喜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 宋根喜 | 2025年3月19日11时43分,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石庄村党群服务中心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号牌号码为苏0962019拖拉机,其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以及《拖拉机安全操作规程》(NY2609-2014)第3.4款第一项之规定,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当日向当事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都农(农机)责改〔2025〕27号)。 | 行政处罚种类一罚款250元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新区支行(账号:10426901040008281)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5.6.3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6 | 都农(农机)罚〔2025〕28号 | 于桂荣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 于桂荣 | 2025年3月19日15时13分,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石庄村党群服务中心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号牌号码为苏0961243拖拉机,其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以及《拖拉机安全操作规程》(NY2609-2014)第3.4款第一项之规定,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当日向当事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都农(农机)责改〔2025〕28号)。 | 行政处罚种类一罚款250元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新区支行(账号:10426901040008281)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5.6.3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7 | 都农(农机)罚〔2025〕29号 | 程士祥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 程士祥 | 2025年3月20日10时09分,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港北村居家养老中心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号牌号码为苏0962265拖拉机,其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以及《拖拉机安全操作规程》(NY2609-2014)第3.4款第一项之规定,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当日向当事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都农(农机)责改〔2025〕29号)。 | 行政处罚种类一罚款250元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新区支行(账号:10426901040008281)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5.6.3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8 | 都农(农机)罚〔2025〕30号 | 刘忠仁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 刘忠仁 | 2025年3月20日10时36分,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港北村居家养老中心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号牌号码为苏0961043拖拉机,其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以及《拖拉机安全操作规程》(NY2609-2014)第3.4款第一项之规定,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当日向当事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都农(农机)责改〔2025〕30号)。 | 行政处罚种类一罚款250元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新区支行(账号:10426901040008281)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5.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