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都农(渔政)罚〔2025〕15号 | 张荣洪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张荣洪 | / | / | 2025年2月26日,接盐城市公安局盐都分局尚庄派出所电话:有人在盐都区尚庄镇民胜村电麻鱼,被现场查获,需要移交农业农村部门处理。 2025年2月26日12时5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到达盐都分局尚庄派出所进行线索移交,移交物品有:电瓶1只、逆变器1只(电捞海已经被当事人在电鱼现场拆断处理)、渔获物(杂鱼,鲜活)11.445千克。当事人是利用通电的捞海电击河中鱼类使其致晕致死的方法实施捕捞。 | 一、1、没收渔获物11.445千克(已作放归处理); 2、没收电鱼工具:电瓶1只、逆变器1只。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5.5.16 | / |
2 | 都农(渔政)罚〔2025〕37号 | 袁国兴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袁国兴 | / | / | 2025年3月27日下午15点51分,接群众举报,当事人在盐城市盐都区台湾农民创业园(原葛武镇)新杨村二组生产河内涉嫌使用禁用渔具(地笼网)进行捕捞被查获。经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河中放置4条地笼网实施捕捞,无渔获物。 | 一、1、没收地笼网4顶; 2、罚款200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5.5.1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