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都农(渔政)罚〔2025〕21号 | 刘爱国顾宗桂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刘爱国顾宗桂 | / | / | 2025年3月19日23时33分,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盐都区大冈镇吴港村一组生产河查获当事人涉嫌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经现场检查,当事人的电鱼工具是电瓶1只、逆变器1只、电捞海1把,它们之间用电线连接,电瓶连接逆变器,逆变器连接电捞海,机械处于工作状态。当事人是利用通电的捞海电击河中鱼类使其致晕致死的方法实施捕捞。现场有渔获物(杂鱼,鲜活)6.3千克。
| 一、1、没收渔获物6.3千克(已作现场放归处理); 2、没收电鱼工具:电瓶1只、逆变器1只、电捞海1把; 3、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5.4.24 | / |
2 | 都农(渔政)罚〔2025〕38号 | 丁恒林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丁恒林 | / | / | 2025年3月31日15时23分,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盐都区楼王镇潭溪村生产河查获当事人涉嫌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经现场检查,当事人的电鱼工具是电瓶1只、逆变器1只、电捞海1把,它们之间用电线连接,电瓶连接逆变器,逆变器连接电捞海,机械处于工作状态。当事人是利用通电的捞海电击河中鱼类使其致晕致死的方法实施捕捞。现场有渔获物(杂鱼,鲜活)3.6千克。
| 一、1、没收渔获物3.6千克(已作现场放归处理); 2、没收电鱼工具:电瓶1只、逆变器1只、电捞海1把; 3、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5.4.24 | / |
3 | 都农(渔政)罚〔2025〕39号 | 王兆海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王兆海 | / | / | 2025年4月1日4时10分,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盐都区大冈镇新利村二组生产河查获当事人涉嫌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经现场检查,当事人的电鱼工具是电瓶2只、逆变器1只、电捞海1把,它们之间用电线连接,电瓶连接逆变器,逆变器连接电捞海,机械处于工作状态。当事人是利用通电的捞海电击河中鱼类使其致晕致死的方法实施捕捞。现场有渔获物(杂鱼,鲜活)49.51千克。
| 一、1、没收渔获物49.51千克(已作现场放归处理); 2、没收电鱼工具:电瓶2只、逆变器1只、电捞海1把; 3、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5.4.2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