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都农(渔政)罚﹝2025﹞2号 | 李桂新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李桂新 | / | / | 2025年1月8日15时23分,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盐都区大冈镇丰村二组生产河南北河道查获当事人涉嫌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经现场检查,当事人的电鱼工具是电瓶1只、逆变器1只、电捞海1把,它们之间用电线连接,电瓶连接逆变器,逆变器连接电捞海,机械处于工作状态。当事人是利用通电的捞海电击河中鱼类使其致晕致死的方法实施捕捞。现场有渔获物(杂鱼,鲜活)1.15千克。 | 一、1、没收渔获物1.15千克(已作现场放归处理); 2、没收电捕渔具:电瓶1只、逆变器1只、电捞海1把; 3、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5.3.10 | / |
2 | 都农(渔政)罚﹝2025﹞3号 | 李加宁未经批准使用鱼鹰进行捕鱼案 | 李加宁 | / | / | 2025年1月16日14时41分,接群众举报电话:当事人在盐都区楼王镇龙兴社区忠字河使用鱼鹰进行捕鱼。经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执法检查:当事人与马如兵(另案处理)、马如宝(另案处理)组队在楼王镇龙兴社区忠字河内使用鱼鹰进行捕鱼,当事人无捕捞许可证,捕捞船只为无动力木质船只,用于捕鱼的鱼鹰16只,渔获物(杂鱼、鲜活)2.2千克。 | 一、1、没收渔获物杂鱼2.2千克(已作现场放归处理); 2、罚款人民币200元整。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5.3.10 | / |
3 | 都农(渔政)罚﹝2025﹞4号 | 马如兵未经批准使用鱼鹰进行捕鱼案 | 马如兵 | / | / | 2025年1月16日14时41分,接群众举报电话:当事人在盐都区楼王镇龙兴社区忠字河使用鱼鹰进行捕鱼。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执法检查:当事人与李加宁(另案处理)、马如宝(另案处理)组队在楼王镇龙兴社区忠字河使用鱼鹰进行捕鱼,当事人无捕捞许可证,捕捞船只为无动力木质船只,用于捕鱼的鱼鹰18只,渔获物(杂鱼、鲜活)1.7千克。 | 一、1、没收渔获物杂鱼1.7千克(已作现场放归处理); 2、罚款人民币200元整。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5.3.10 | / |
4 | 都农(渔政)罚﹝2025﹞5号 | 马如宝未经批准使用鱼鹰进行捕鱼案 | 马如宝 | / | / | 2025年1月16日14时41分,接群众举报电话:当事人在盐都区楼王镇龙兴社区忠字河使用鱼鹰进行捕鱼。经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执法检查:当事人与李加宁(另案处理)、马如兵(另案处理)组队在忠字河内使用鱼鹰进行捕鱼,当事人无捕捞许可证,捕捞船只为无动力木质船只,用于捕鱼的鱼鹰20只,渔获物(杂鱼、鲜活)3.1千克。 | 一、1、没收渔获物杂鱼3.1千克(已作现场放归处理); 2、罚款人民币200元整。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5.3.1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