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都农(农机)罚〔2025〕99号 | 周连发 | 2025年10月14日10时05分,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厉民居委会一组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拖拉机(号牌号码:苏0962066,品牌型号:东风12Y),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当日向当事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都农(农机)责改〔2025〕102号)。2025年10月19日10时09分,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厉民居委会一组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再次操作上述未按规定检验的拖拉机。 |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250元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的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新区支行(账号:10426901040008281)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5.12.12 | ||||
2 | 都农(渔政)罚﹝2025﹞102号 | 李玉江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李玉江 | / | / | 2025年10月28日1时33分,根据举报人举报线索,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盐都区盐渎街道伍康村六组82号河边现场查获当事人涉嫌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经现场检查,当事人使用的船是养殖用无动力木质船,当事人的电鱼工具是电瓶1只、逆变器1只、电捞海1把,它们之间用电线连接,电瓶连接逆变器,逆变器连接电捞海,机械处于工作状态。当事人是利用通电的捞海电击河中鱼类使其致晕致死的方法实施捕捞。现场有渔获物(杂鱼,鲜活)25.72千克。 | 一、(一)没收渔获物25.72千克(已作现场放归处理); (二)没收电鱼工具:电瓶1只、逆变器1只、电捞海1把; (三)罚款人民币3800元整。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5.12.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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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城市盐都区北龙港鱼蟹康水产服务部经营劣兽药的案 | 盐城市盐都区北龙港鱼蟹康水产服务部 | 92320903MAD951DNXR | 王根华 | 2025年8月29日,我局根据省2025年兽药产品执法抽检任务通知要求,对盐城市盐都区北龙港鱼蟹康水产服务部经营的“盐酸多西环素粉”进行抽样送检,江苏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2025SY-CJ359)的检验结论为该兽药产品不合格。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该产品为劣兽药,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涉嫌经营劣兽药。
|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山东鑫德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兽药盐酸多西环素粉(水产用)(规格200g/袋,批准文号:兽药字154449092,生产批号20240301)31袋(6.2千克); 二、没收违法所得60元; 三、罚款1056元(货值金额的2.2倍)。 罚没款合计1116元。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5.12.11 | / |
4 | 都农(农机)罚〔2025〕109号 | 孙国祥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拖拉机案 | 孙国祥 | 2025年11月10日9时20分,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合兴村二组206号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拖拉机(号牌号码:苏0960959、品牌型号:东风12Y),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当日向当事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都农(农机)责改〔2025〕109号)。2025年11月15日9时47分,执法人员在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合兴村二组206号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再次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该涉案拖拉机。 |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250元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的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新区支行(账号:10426901040008281)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5.12.12 | |||
5 | 都农(渔政)罚﹝2025﹞110号 | 田爱东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田爱东 | / | / | 2025年11月13日6时20分,根据举报人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在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富港社区七巷生产河现场查获当事人涉嫌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经现场检查,当事人使用的船是塑料船,当事人的电鱼工具是电瓶1只、逆变器1只、电捞海1把,它们之间用电线连接,电瓶连接逆变器,逆变器连接电捞海,机械处于工作状态。当事人是利用通电的捞海电击河中鱼类使其致晕致死的方法实施捕捞。现场有渔获物杂鱼3条,估重0.15千克。 | 一、(一)没收渔获物0.15千克(已作现场放归处理); (二)没收电鱼工具:电瓶1只、逆变器1只、电捞海1把; (三)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5.12.8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