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都农(渔政)罚﹝2025﹞95号 | 杨金顺杨金龙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杨金顺杨金龙 | / | / | 2025年10月1日21时55分,接群众举报,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盐都区盐渎街道新伙社区向阳水岸花园东门(小马沟河)现场查获当事人涉嫌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经现场检查,当事人将电鱼工具放在农用船内,利用农用船作为承载工具进行电捕鱼。当事人的电鱼工具是电瓶1只、逆变器1只、电捞海1把,它们之间用电线连接,电瓶连接逆变器,逆变器连接电捞海,机械处于工作状态。通过当事人陈述,由杨金顺撑船,杨金龙利用通电的捞海电击河中鱼类使其致晕致死的方法实施捕捞。现场有渔获物(估重)10千克。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鉴于当事人杨金龙有立功表现,综合案情,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从轻处罚。综合案情,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没收渔获物10千克(已作现场放归处理); 二、没收电鱼工具:电瓶1只、逆变器1只、电捞海1把; 三、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5.12.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