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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公益性岗位?
答: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管理类岗位和专业技术类岗位。
2、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有哪些?
答: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规定,并实施动态调整。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根据就业困难人员年龄、家庭等因素,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3、乡村性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哪些群体?
答: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无法离乡、无业可扶的农村低收入劳动力。
4、如何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
答: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年初向主管部门提出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内容包括拟提供的岗位数量、职责、招聘要求和工资待遇等,主管部门汇总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5、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申领条件、标准及期限是什么?
答:经人社部门批准开发公益性岗位用于托底安置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劳动力等就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发(缴)后补。岗位补贴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上均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社会保险补贴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同岗位补贴。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