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问题看这里(四)创业类

发布日期:2024-08-22 来源:区人社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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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性创业补贴的办理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特殊创业群体”)近五年首次成功创业(在本区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并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申报纳税的,可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办理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答: “特殊创业群体”近五年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吸纳其他劳动者就业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他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一次性发放,根据初创主体实际带动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确定,每带动1人给予1000元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

3、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的办理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答:近五年的初次创业租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及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下同)的“特殊创业群体”可申领实际支付创业场地租金50%的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已享受政府租金补贴或减免的各类创业主体不享受此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在基地以外自行租用合法经营场地创办的经营主体,也可享受租金补贴。

4、创业失败社会保险补贴如何申领?

答:在市场监管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的创业者创业失败并注销企业;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以上。补贴标准按注册企业实际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创业者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5、创业基地运营补贴的办理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答:依法成立的城乡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实训)基地以及利用自有住房初次创业、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创业者。达到相应建设服务标准并在人社部门备案,为初次创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根据创业示范基地实际支付的水、电、网络以及用于就业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支出情况确定。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培训(实训)基地补贴每年分别不超过5万元和2万元,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培训(实训)基地补贴每年分别不超过3万元和1万元,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培训(实训)基地补贴每年不超过50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省、市、区不重复享受。

6、创业孵化补贴的办理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答: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基地内注册入孵基地3年内孵化成功,并搬出基地持续经营六个月以上。按成功孵化创业实体个数(创业孵化基地内注册登记孵化成功后,搬离基地(孵化区)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市级补贴标准不超过3000元/户,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5万元;区级补贴标准不超过1000元/户,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2万元。市、区不重复享受。

7、个人申请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答:劳动者个人创业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原则上最高额度为15万元;带动就业3-5人,最高额度为30万元;带动就业6人以上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累计不超过3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归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十类重点群体申请贷款可享受50%的财政贴息。

8、小微申请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答:小微企业创业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富民创业担保贷款重点支持对象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未达到上述招用人员比例的小微企业,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富民创业担保贷款重点支持对象的,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按照每人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可享受50%的财政贴息。

9、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可享受哪些税收政策?

答: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可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创业者创办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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