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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业保险参保范围有哪些?
答:(1)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2)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2、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及基数是多少?
答: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为1%(单位0.5%,个人0.5%)。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目前我区最低缴费基数为4494元,最高缴费基数为24042元)。
3、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办理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自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线上、线下均可申请。补贴标准为:C类初级(五级)500元,中级(四级)1000元,高级(三级)1500元;B类初级(五级)800元,中级(四级)1200元,高级(三级)1800元;A类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若符合紧缺工种,补贴标准上浮30%。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4、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享受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答:参保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①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和“僵尸企业”名单;②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12 个月以上、无历史欠费的企业;③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的60%返还,大型企业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劳务派遣公司按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的30%返还。对符合享受条件的企业免申即享。
5、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如何计发和申领?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失业人员遗属可以携带死亡人员身份证及遗属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户口簿等关系证明,按规定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补贴标准以去世年度的上一年江苏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统一为发放2个月;抚恤金补贴标准缴费不足5年,发放3个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缴费5至10年,发放6个月,缴费10至15年,发放9个月,在9个月的基础上每多缴1年增加发放1个月,但最多不超过24个月。
6、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答:㈠参保职工跨省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㈡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选择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㈢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符合领金条件但未申领,以及正在领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至新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㈣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标准按照应享受失业保险金额的150%)。但在转出地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
7、失业金保险金申领条件和发放标准是多少?
答: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①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②失业人员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发放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50%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55%确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1.5倍。领取月数按每缴满一年领两个月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