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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业登记的对象和条件是什么?
答: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到常住地、户籍地或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登记的对象包括下列人员: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产、 破产停止经营的;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农村劳动力;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终止灵活就业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2、注销失业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答:已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后注销其失业登记:(一)被用人单位录用且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二)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三)灵活就业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六)入学、服兵役的;(七)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八)常住地发生跨省迁移或移居境外的;(九)无正当理由连续3 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
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对象和条件是什么?
答:常住地或户籍在盐都区域内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特困职工家庭的;残疾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的;连续失业 1 年以上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优抚对象家庭的;军队退役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人申请当月或上月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的;申请人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除外)、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4、就业困难人员注销有哪几种情形?
答: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一)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之日起,连续6个月及以上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的,或者6个月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元及以上(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的;(二)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除外)、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三)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职工家庭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四)城镇零就业家庭或农村零转移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创业的;(五)入学、死亡、服兵役、移居境外,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六)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人的;(七)因失去联系而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其本人也不主动联系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6个月的;(八)其他已实现就业创业或者失业登记被注销的;(九)市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