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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20928014365115L/2024-42981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盐都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4-04-22
文号 都政发〔2024〕11号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关于重新公布实施全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盐城高新区、大纵湖旅游度假区、台创农民创业园,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结合盐都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盐都区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盐都区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盐都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三类地区,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两个区片,区片I(盐龙街道、盐渎街道、潘黄街道、张庄街道)执行标准为5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3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3500元/人;区片Ⅱ(除区片I外)执行标准为47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3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3500元/人。具体以公布的盐都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为准。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三、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城市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12号)标准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22〕4号)执行。

        五、本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盐都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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