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信息公开专栏 >农业农村局
索引号 11320928562929401C/2024-46964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盐都区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4-12-19
文号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体裁分类 公告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年第56期)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主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都农(渔政)罚〔2024〕77号

左长锋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左长锋

/

/

2024年10月18日上午10点27分,本机关执法人员进行巡查时,在盐都区楼王镇城头村六组生产河内发现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地笼网)进行捕捞。经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河中放置4条地笼网实施捕捞,无渔获物。

一、1、没收地笼网4顶;

2、罚款200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4.12.17

/

2

都农(渔政)罚〔2024〕78号

杨林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杨林

/

/

2024年10月24日下午3点47分,当事人在盐都区大纵湖里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被查获。经现场检查,当事人使用的电鱼工具是电瓶1只、逆变器1只、电捞海1把,使用的船是养殖用无动力农用水泥船,当事人是利用通电的捞海电击河中鱼类使其致晕致死的方法实施捕捞。现场有渔获物(杂鱼,鲜活)1.6千克。

一、1、没收渔获物1.6千克(已作现场放归处理);

2、没收电捕渔具:电瓶一只、逆变器一只、电捞海一把;

3、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4.12.17

/

3

都农(渔政)罚﹝2024﹞80号

李兆朋未经批准使用鱼鹰进行捕鱼案

李兆朋

/

/

2024年10月31日中午,通过举报人举报线索,当事人在盐都区蟒蛇河大纵湖镇水域段未经批准使用鱼鹰进行捕鱼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经现场检查,当事人无捕捞许可证,捕捞船只为无动力木质船只,用于捕鱼的鱼鹰18只,现场有渔获物(杂鱼,鲜活)两条。

一、1、没收渔获物(已作现场放归处理);            

2、罚款人民币200元整。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4.12.17

/

4

都农(渔政)罚﹝2024﹞81号

仇爱平未经批准使用鱼鹰进行捕鱼案

仇爱平

/

/

通过举报人举报线索,当事人在盐都区蟒蛇河大纵湖镇水域段未经批准使用鱼鹰进行捕鱼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经现场检查,当事人无捕捞许可证,捕捞船只为无动力木质船只,用于捕鱼的鱼鹰16只,现场有渔获物(杂鱼,鲜活)两条。

一、1、没收渔获物(已作现场放归处理);             

2、罚款人民币200元整。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4.12.17

/

5

都农(渔政)罚﹝2024﹞82号

王爱军未经批准使用鱼鹰进行捕鱼案

王爱军

/

/

2024年10月31日中午,通过举报人举报线索,当事人在盐都区蟒蛇河大纵湖镇水域段未经批准使用鱼鹰进行捕鱼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经现场检查,当事人无捕捞许可证,捕捞船只为无动力木质船只,用于捕鱼的鱼鹰22只,现场有渔获物(杂鱼,鲜活)三条。

一、1、没收渔获物(已作现场放归处理);            

2、罚款人民币200元整。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4.12.17

/

6

都农(渔政)罚﹝2024﹞83号

仇玉干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仇玉干

/

/

2024年11月5日凌晨3时,通过举报人举报线索,当事人在盐都区盐渎街道书楼村七组生产河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经现场检查,当事人的电鱼工具是辅助船1艘、电瓶1只、逆变器1只、电捞海1把,当事人是利用通电的捞海电击河中鱼类使其致晕致死的方法实施捕捞。现场有渔获物(杂鱼,鲜活)20千克。

一、1、没收渔获物20千克(已作现场放归处理);

2、没收电捕渔具:辅助船1艘、电瓶1只、逆变器1只、电捞海1把;

3、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4.12.17

/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