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
类知识问答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4-11-15 10:52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于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规定主要包括:
(1)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2)加强质量等标识管理。
第四十二条规定: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可以申请使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第四十三条规定: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标志、检疫证明。
(3)防止农产品二次污染。
第三十五条规定:农产品在包装、保鲜、储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储存、运输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禁止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防止污染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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