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对象
盐都户籍,年满16周岁(非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的城乡居民,带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所在地人社中心即可办理。
二、保险费缴纳
参保人正常按年度缴费的,直接按税务部门指定的缴费方式进行缴费。目前,税务部门缴费途径主要有:①盐城农商银行网点直接缴费;②手机端支付宝“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小程序缴费;③手机端微信“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小程序缴费。
三、缴费档次及补贴标准
单位:元/人/年
缴费 档次 | 100 | 300 | 500 | 800 | 1000 | 1200 | 1500 | 2000 | 2500 | 3000 | 4000 | 5000 | 8000 | 10000 |
补贴 标准 | 30 | 40 | 60 | 60 | 80 | 80 | 90 | 90 | 90 | 90 | 200 | 200 | 200 | 200 |
说明:其中100元档次仅适用于困难群体代缴。鼓励选择1000元以上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
四、保险费补缴
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5年,需补缴以前年度保费的,必须达到领取年龄年满60周岁时,带身份证可一次性补缴以往年度未交的保费。参保人未到领取年龄之前,只能缴纳当年的保费,中途不能补缴。
五、养老金领取手续办理
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持盐都籍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到所在地人社中心办理领取手续。
六、待遇计发标准
城乡居保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目前我区基础养老金为235元/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39。另对65周岁以上的领取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元、7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发8元。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不含补缴),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增发1%。缴费享受待遇人员增发奖励性养老金,增发标准为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30%,最高为90元/月。
七、参保人户籍跨县(区)转移业务
缴费期参保人户籍迁移的,需带身份证和户口簿,到现户籍地所在的县(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办理申请转移手续。已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八、城乡居保和企保转移业务
参保人在办理企保退休或城乡居保领取时,按规定将两种保险转移合并。同时参加城乡居保和企保的参保人员,在缴纳企保期间,城乡居保暂停缴纳。
九、城乡居保与企保、机保等社保待遇重复领取处理
重复领取相关社保待遇的,由领取人确认选择享受其中的一项。若选择放弃城乡居保待遇,享受其他社保待遇的,参保人应退回城乡居保与其他社保重复领取的养老金。
十、参保人去世的待遇结算
参保人去世的,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并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1300元(缴费期人员须按政策正常缴费),其继承人必须在参保人死亡后3个月内上报材料才能办理。
友情提醒:每月8日-10日为业务结算期,系统仅供查询。每年12月25日至31日全业务停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