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都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宣传指南

发布日期:2023-07-10 来源:盐都区人社局 作者:城乡居保中心 字体:[ ]

一、参保对象

盐都户籍,年满16周岁(非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的城乡居民,带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所在地人社中心即可办理。

二、保险费缴纳

参保人正常按年度缴费的,直接按税务部门指定的缴费方式进行缴费。目前,税务部门缴费途径主要有:盐城农商银行网点直接缴费;手机端支付宝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小程序缴费;手机端微信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小程序缴费。

三、缴费档次及补贴标准

单位:元//

缴费

档次

100

300

500

800

1000

1200

1500

2000

2500

3000

4000

5000

8000

10000

补贴

标准

30

40

60

60

80

80

90

90

90

90

200

200

200

200

说明:其中100元档次仅适用于困难群体代缴。鼓励选择1000元以上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四、保险费补缴

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5年,需补缴以前年度保费的,必须达到领取年龄年满60周岁时,带身份证可一次性补缴以往年度未交的保费。参保人未到领取年龄之前,只能缴纳当年的保费,中途不能补缴。

五、养老金领取手续办理

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持盐都籍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到所在地人社中心办理领取手续。

六、待遇计发标准

城乡居保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目前我区基础养老金为235/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39。另对65周岁以上的领取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元、7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发8元。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不含补缴),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增发1%。缴费享受待遇人员增发奖励性养老金,增发标准为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30%,最高为90/月。

七、参保人户籍跨县(区)转移业务

缴费期参保人户籍迁移的,需带身份证和户口簿,到现户籍地所在的县(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办理申请转移手续。已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八、城乡居保和企保转移业务

参保人在办理企保退休或城乡居保领取时,按规定将两种保险转移合并。同时参加城乡居保和企保的参保人员,在缴纳企保期间,城乡居保暂停缴纳。

九、城乡居保与企保、机保等社保待遇重复领取处理

重复领取相关社保待遇的,由领取人确认选择享受其中的一项。若选择放弃城乡居保待遇,享受其他社保待遇的,参保人应退回城乡居保与其他社保重复领取的养老金。

十、参保人去世的待遇结算

参保人去世的,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并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1300元(缴费期人员须按政策正常缴费),其继承人必须在参保人死亡后3个月内上报材料才能办理。

友情提醒:每月8日-10日为业务结算期,系统仅供查询。每年12月25日至31日全业务停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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