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3-05-19 来源:盐都区民政局 作者:俞琴棋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台创园、大纵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民发〔2022〕79号)、《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残联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民规〔2022〕4号)、《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残联关于印发<盐城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民事〔2023〕4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基本民生保障功能,全面提升全区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服务水平,结合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遇到的新情况和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需求导向、自愿申请”“分类补贴、动态管理”“鼓励劳动自立”原则,健全帮扶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增进残疾人福祉,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高质量发展。“十四五”期间,健全完善保障功能有效发挥、运转机制高效顺畅、管理服务精准便民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二、补贴对象

具有盐都户籍、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政策衔接相关要求。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

1. 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

2.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低保家庭外18周岁以上成年无业肢体三级残疾人。

无固定收入、无业均指个人连续六个月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的月平均值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的特殊困难残疾人。

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1)申请人;(2)申请人配偶;(3)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和在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4)同一户籍下,其他与申请人共同生活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人员);(5)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人员。

同一户籍、事实已经不共同生活的,可视为分户家庭,以其实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单位提出申请;存在法定赡(扶、抚)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分户籍家庭,可以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在军队服役的义务兵;(2)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3)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4)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人员;(5)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但能够提供登报寻人启事、公安部门出具的立案通知书等材料,证明连续二年以上(含两年)下落不明、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6)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人员。

一户多残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2名(含)以上残疾人。依老养残是指残疾人由父母供养且父母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亲属供养且供养人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认定参照《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盐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优待性收入、奖励性收入、普惠性收入、救助性收入、特定用途性收入、就业成本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不计入收入。收入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进行核查。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

1. 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2. 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3. 未满18周岁的三级、四级残疾儿童。

三、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1.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低保标准35%发放,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低保标准25%发放。

 2.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低保标准100%发放,低保家庭外的无业、无固定收入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低保标准40%发放,低保家庭外18周岁以上成年无业肢体三级残疾人和无固定收入听力、言语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低保标准25%发放;

3. 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低保标准60%发放。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现城乡一体化,统一为每人每月130元。

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根据低保标准调整同步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及照护市场劳动力价格变化等情况合理测算,适时调整。

四、政策衔接

(一)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以叠加享受。

(三)既符合享受离休老干部护理费,又符合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可择高享受。

(四)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五)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六)纳入伤残抚恤对象范围且已经享受补贴的,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择高原则进行政策衔接,不重复享受。

以上政策衔接规定应严格落实,原则上不得新增尚未明确的政策衔接要求。对已细化的政策衔接要求,如与以上有关规定不一致,应及时、稳妥、有序进行纠正。

五、申领流程

(一)申请。坚持自愿申请原则。残疾人可以向全国范围内任何乡镇(街道)设立的一门受理窗口或相关政务服务申请受理平台提出申请,补贴由户籍地审核发放。残疾人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到户籍地以外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应视为原户籍家庭成员,原则上向原户籍地申领补贴。申请人应填写《盐城市盐都区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申请的还应提供委托书(附件2)、被委托人身份证;需要核对经济状况的应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选择通过告知承诺制证明收入情况的应提交《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收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附件3)。能够通过部门数据共享获得权威数据信息的,申请人免于提供实体证件。

(二)受理镇(区、街道)设立的一门受理窗口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出具《受理告知书》(附件4);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附件5),并说明理由。残疾人通过相关政务服务申请受理平台提出申请的,受理结果可通过对应的线上渠道进行反馈。

(三初审。镇(区、街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信息的核对和资格初审,在《盐城市盐都区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初审符合条件的,将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区残联进行审核。涉及收入核查的,镇(区、街道)按照流程开展核查工作,所需时间不计算在3个工作日之内。

(四审核区残联在收到初审材料2个工作日内完成残疾类型及等级的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材料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

(五审定区民政部门收到区残联审核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区民政部门出具《准予补贴通知书》(附件6);审定未通过的,出具《不予补贴通知书》(附件7)。区民政部门将审定结果通知镇(区、街道),由镇(区、街道)在收到审定结果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做好通知记录。残疾人通过相关政务服务申请受理平台提出申请的,审定结果通过对应的线上渠道进行反馈。

(六公示。对审定符合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对象,区民政部门应当在镇(区、街道)或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或政务大厅等进行长期公示,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络公示。公示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主要公示申请人姓名、享受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不得公开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无关的信息。

(七)发放。新申请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须按月及时、准确、足额发放,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原则上通过惠民惠农“一卡(折)通”平台发放至补贴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的账户,非经补贴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代为保管银行卡或存折,防止和杜绝冒领、克扣现象。

(八)“跨省通办”和“全程网办”。“跨省通办”按照《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残联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的通知》(苏民事〔2021〕12号)相关要求办理。“全程网办”参照《民政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全程网办”的通知》(民办发〔2022〕8号)相关要求办理。残疾人可自选或由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协助通过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http://gjzwfw.www.gov.cn/)及其移动端、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mca.gjzwfw.gov.cn/)及其移动端“民政通”(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宝、百度APP搜索“民政通”访问)等终端全程在线办理申请事宜。

六、动态管理

(一)退出。补贴对象死亡、户籍迁出、退出低保、残疾等级变化,残疾人证过期、冻结、注销,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于次月停发补贴。

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按照程序重新申请补贴。

享受补贴期间新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待遇的,自批准享受以上待遇的次月起停发涉及政策衔接的补贴。

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低保家庭外18周岁以上成年无业肢体三级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的特殊困难残疾人,每年开展1次收入核查,核查后不再符合补贴享受条件的,应于次月停发补贴。

镇(区、街道)民政部门、村(居)委会掌握以上情况并核实、告知补贴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后,按流程办理停发业务。级民政部门出具《补贴停止发放通知书》(附件8),并将停发情况通知镇(区、街道),由镇(区、街道)在收到停发情况3个工作日内通知补贴对象或其监护人,同时做好通知记录。

镇(区、街道)、村(居)委会上报,并经区民政部门审批的应退补贴对象,区民政部门按照流程办理停发业务,出具《补贴停止发放通知书》。

(二)变更。补贴对象发生残疾类别、等级或收入变化等情况导致补贴标准需要调整的,应主动提出补贴变更申请。补贴对象未主动提出变更申请的,通过数据比对和收入核查等方式掌握相关情况后,镇(区、街道)民政部门、村(居)委会应主动通知残疾人办理变更业务。补贴变更业务办理流程参照补贴申办流程,补贴变更申请通过审定后,从审定通过的下月起按新的标准发放补贴,区级民政部门出具《补贴变更通知书》(附件9),并将变更情况通知镇(区、街道),由镇(区、街道)在收到变更情况3个工作日内通知补贴对象或其监护人,同时做好通知记录。

(三)追缴。对残疾人应退出补贴范围、变更补贴标准,但未及时退出或变更导致错发、多发的,残疾人通过故意隐瞒其真实经济状况、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补贴资金的,经查实,应对错发或多发资金进行追缴。未及时退出的,从应退出当月追缴金额。区民政部门出具《补贴追缴通知书》(附件10),《补贴追缴通知书》应载明追缴原因、金额、缴款账户、缴款期限等信息。追缴应注意方式方法,充分考虑残疾人实际支付能力。

(四)发放关系转移。补贴对象跨镇(区、街道)户籍迁移的,户籍迁出地应于次月停发其补贴,并在《补贴停止发放通知书》中提醒残疾人及时到户籍迁入地重新申请办理补贴。残疾人户籍迁移后应及时到户籍迁入地重新申请办理补贴。

在区域间补贴政策一致的地区,条件成熟的,可在区域范围内开展补贴发放关系转移,补贴对象在办理户籍迁移的同时向原户籍地镇(区、街道)一门受理窗口报备,由户籍迁出地镇(区、街道)与户籍迁入地镇(区、街道)对接,户籍迁出地镇(区、街道)向户籍迁入地镇(区、街道)出具《两项补贴发放关系转移单》(附件11),转移补贴对象档案。户籍迁入地镇(区、街道)接收《两项补贴发放关系转移单》和补贴对象档案,核实补贴对象具体情况后接收为本镇(区、街道)发放对象。

(五)个案处理。对残疾人两项补贴中的特殊情况,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残联可以研究决定,研究过程应记录在案备查。出现对补贴对象实名举报、复核过程中补贴对象失联导致无法确认复核结果等情况的,镇(区、街道)民政部门、村(居)委会按程序申报,由区民政部门会同区残联作出是否继续享受补贴的决定。追缴过程中,出现残疾人死亡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经村(居)委会民主评议确认追缴对象无力支付的,镇(区、街道)民政部门、村(居)委会按程序申报后,区民政部门可以会同区财政、区残联等部门作出不予追缴的决定。

(六)定期复核。加强对补贴对象的服务管理,健全完善补贴对象定期复核机制,定期复核综合运用数据比对、入户走访、视频查看等方式开展。区级民政部门、残联应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对补贴对象的全员集中复核,复核内容包括:补贴对象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在监服刑、户籍迁移、退出低保,每年开展1次收入核查,残疾人证迁出、过期、冻结、注销,残疾类别和等级变化,政策衔接、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情况。

全员集中复核间隔期间,充分利用数据比对加强动态管理,区级民政部门、残联和镇(区、街道)应每月开展1次数据比对,区级民政部门负责比对残疾人退出低保、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纳入特困人员供养、殡葬火化等情况,区残联负责比对残疾人证迁出、过期、冻结、注销、残疾类别和等级变化等残疾人证状态变化情况,区级民政部门、残联每月比对出的存疑数据应反馈镇(区、街道),由镇(区、街道)对存疑数据进行核实。

区级民政部门、残联应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与卫生健康死亡、公安人口库、监狱服刑、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等数据比对。

镇(区、街道)民政部门、残联要及时组织核实处理民政部、中国残联,省、市、区级民政部门、残联反馈的存疑数据。各地相关部门在开展数据比对过程中,应同步做好数据安全防护,确保数据安全。

(七)残疾人证管理。残联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江苏省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评定工作规程》等文件发放管理残疾人证,在残疾人证到期换发、注销、迁移等管理节点,按规定及时核查残疾人证信息变化情况,加强残疾人证换发与补贴发放的工作衔接。对户籍迁入我区的残疾人,残联对原残疾评定无异议的,应及时登记入档,并将信息推送至同级民政部门。因残疾类别或等级变更而进行残疾人证重新换发、核发期间,享受补贴的残疾人按照原标准发放补贴。残疾人证到期前,残联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残疾人重新换领残疾人证,以免影响申领补贴。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应于申请之月计发补贴,同时可视情按照新发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等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补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及时换证的,区残联可会同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视情况设立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发放补贴。对持证残疾人的类别、等级评定情况出现实名举报的,经核查应当重新评定的,应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八)信息系统应用。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完善与残疾人口数据库、低保数据库、殡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等相关信息系统的对接,推动建立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共用机制,探索自动监测预警助力动态管理。区级民政部门、残联要依托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办理业务,加强补贴发放数据动态管理,确保线上、线下发放数据一致。民政部门要及时将低保、特困供养、殡葬等数据更新情况录入相应的信息系统,残联要及时将残疾人证数据更新情况录入残疾人口数据库。当发现实际情况与系统数据不一致时,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贴资格认定,同时记录在案备查并商请相关部门及时更新相关系统数据。

(九)档案管理。要规范补贴档案管理,建立一人一档,将补贴申请审核、动态管理、主动发现、主动服务、错发追回、补发等过程性材料及时归档备查。区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负责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归档方式可采取纸质或电子形式。积极探索推进电子档案建设,研究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归档材料包括:申请审批表;残疾人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等证件复印件或电子证照;银行卡账户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保存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需要核对经济状况的,保存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原件;选择通过告知承诺制证明收入情况的,保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收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动态管理相关资料存根;政策宣传或主动提醒记录;其他需要另行补充说明的材料等。

七、工作机制

(一)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各地应加大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发现和追回力度。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根据实际情况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落实中央“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程序完整、履职尽责,但因申请人故意隐瞒、提供虚假承诺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二)完善主动发现机制。通过大数据监测、入户走访、电话宣讲等方式主动发现符合补贴条件且自愿申领的残疾人并提供服务,实现“政策找人”。残联对新领取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应通过发放告知书等形式一次性告知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重视并运用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的主动服务功能,为新办理残疾人证、新纳入低保残疾人及时发送提醒信息。政策宣传告知和主动提醒记录应留存备查。对新纳入低保、新办证残疾人,3个月内采取任何形式主动提醒告知的,视为已开展政策宣传。坚持需求导向、自愿申请原则,对已通过发放政策告知书、入户走访、电话宣讲等形式开展宣传,但残疾人或监护人并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不得强制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范围。残疾人自愿放弃后再次提出补贴申请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补贴资金从申请当月计发,不予补发。

(三)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并涉及收入核查的残疾人,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证明收入情况。相关部门依据申请人填写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收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附件3)为其办理初审、审核和审定,同步依据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按规定流程对其收入进行核查。核查发现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依法依规终止办理申请、撤销审批决定、追缴发放资金,待其再次申请时进行重点核查。涉嫌违法违规的,将其线索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将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列为重点优先民生保障工作,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区级指导统筹、镇(区、街道)具体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共同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残联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统筹各方资源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民政部门要履行牵头统筹职责,做好政策落实、发放监管、资格审定、政策衔接、制度建设及资金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残联组织要加强残疾人证核发和管理工作,掌握和反映残疾人需求,加强残疾人口数据库数据维护,及时更新推送残疾人证信息,及时与民政部门、镇(区、街道)共享残疾人证办理及变更等情况,做好补贴相关审核工作。镇(区、街道)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请受理、收入核查等初审工作,对上级部门反馈的问题及时予以核实调查、及时处理。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委托代理、入户核查、信息公示、动态管理等辅助性工作。

(二)强化政策宣传。各地要定期组织贯彻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使用业务培训,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组织实施工作,提高工作人员能力素质。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灵活运用多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特别是加强对已办理残疾人证残疾人的政策宣传,使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民政部门、残联以及镇(区、街道)要加强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及时帮助残疾人及其家属释疑解惑。区、镇(区、街道)民政部门应公开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办理程序、服务时限和咨询电话等。

(三)提升保障能力。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相关部门要求,将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要加强补贴资金发放,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确保两项补贴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要统筹考虑工作需要,为镇(区、街道)等基层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条件,针对基层经办服务能力薄弱问题,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经办能力建设,确保残疾人需求得到及时发现,不断推动补贴精准发放。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评价和年度考核内容。做好补贴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补贴资格认定、规范补贴审核发放,杜绝弄虚作假、违规办理和发放补贴等情况发生。各级残联要严把残疾人证评定发放关,杜绝违规办理残疾人证、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等行为。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残联定期开展补贴工作绩效评价,及时吸收残疾人和其他群众的合理建议,不断改进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各地要加强补贴资金发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坚决防止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原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停止发放补贴,并加大对非法获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力度,视情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区民政局会同区残联、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此前相关文件与本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1. 盐城市盐都区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

2. 委托书

3.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收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4. 受理告知单

5. 不予受理告知单

6. 准予补贴通知书

7. 不予补贴通知书

8. 补贴停止发放通知书

9. 补贴变更通知书

10. 两项补贴发放关系转移单

11. 追缴通知书

附件下载.docx

 

 

 

 

 盐城市盐都区民政局  盐城市盐都区财政局   盐城市盐都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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