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区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
都民社管〔2022〕34号
各区属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
近日,民政部印发通知在全国部署开展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明确了总体目标、时间安排、监管任务、监管举措和工作要求。为确保专项行动在我区取得实效,现就贯彻落实民政部部署要求,在全区开展专项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参与国家教育、卫生、养老、科技、文化、救助等公共服务事业的重要力量。加强非营利监管是保证社会服务机构依法运行的基本要求,是履行社会组织监管职责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快速发展,法规制度不断完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确立了社会服务机构的非营利法人属性,对社会服务机构坚持非营利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也要看到,一些社会服务机构存在抽逃开办资金、私设账外资金、违规关联交易、违规牟利等问题,违反了相关法规制度,损害了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目的形象。在全区社会服务机构开展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稳妥有序整治社会服务机构违反非营利属性的行为,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既可以解决当前社会服务机构规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落实非营利属性,又能够不断健全完善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制度,为实现我区社会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落实重点任务
本次专项行动的对象为已在我区依法登记为法人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包括个人、合伙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已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不纳入本次专项行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七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推动将非营利监管贯穿于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检查和执法等各个环节,重点对社会服务机构下列违规行为进行监管:
1.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的;
2.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的;
3.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的;
4.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的;
5.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的;
6.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7.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8.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的;
9.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的;
10.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的;
11.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的;
12.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
三、明确实施步骤
专项行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至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部署阶段(2022年6月底前)。根据部、省统一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通过召开会议、印发通知等方式进行全面工作部署。对于已登记的组织通过培训、印发指南等方式,积极宣传非营利法人要求;对于新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在其成立登记时尽到告知义务,向举办者、出资人说明社会服务机构属于非营利法人,社会服务机构开办资金属于捐赠资金。自2022年6月1日起,我区对于新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应正式落实告知承诺要求,审查申请登记材料时,应当要求举办者签收《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出资人填写《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并在办理登记审批手续时,作为附件资料上传至“江苏省社会组织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二)自查整改阶段(2022年9月底前)。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组织本单位主管的社会服务机构对照《社会服务机构开展非营利法人对照检查情况表》进行自查整改,请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于2022年9月20日前向我局报送《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非营利法人对照检查情况表》。社会服务机构原则上应于9月底前完成自查整改,涉及履行民主决议程序、收回被侵占财产、股权变更等情形或存在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方案或提出改进措施。整改要求如下:
1.存在重点内容中第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回被侵占的开办资金等方式整改;
2.存在重点内容中第2-8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支如实入账、收回账外资金、收回所得收入、规范支出、收回违规支岀等方式整改;
3.存在重点内容中第9-1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停止违规活动、消除不良影响、规范关联交易、终止违规关联交易、收回财产或收益等方式整改。
(三)督导检查阶段(2022年10月底前)。对照专项行动要求,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7〕45号)规定,我局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在2021年度检查中对本级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进行非营利监管抽查,同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抽审。在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非营利监管抽查工作,结合社会服务机构自查整改阶段发现的问题强化业务指导,并根据问题情形、整改情况等作出相应年检结论、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
(四)总结提高阶段(2022年12月底前)。我局将根据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督查反馈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围绕看成效、查不足、补短板、强弱项,持续深化专项行动。2022年12月25日前将本区专项行动总结和《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表》报送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坚持稳中求进,部署安排行动方案。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实际、检查抽查工作进度等情况,合理部署专项行动方案,做好政策宣讲,细化工作指导。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客观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在推进整改和问题处理中不搞“一刀切”,依法有序稳妥整治。要加强舆情监测,防范、遏制社会服务机构违反非营利属性的负面舆情事件。
(二)完善分类监管,不断细化监管要求。各单位可根据社会服务机构的行业领域和类型,进一步细化非营利监管要求,强化业务主管单位、职能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等部门的作用发挥,推动形成工作合力。
(三)注重建章立制,推进监管常态长效。各单位应当结合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情况和经验做法,探索建立健全社会服务机构资金监管、财务审计、财务清算、收支管理等制度,推动构建非营利监管制度体系。
专项行动开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送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
联系人:杨 烨 沈 慧
联系电话:88116727 81999566,
附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示范文本)
2.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示范文本)
3.社会服务机构开展非营利法人对照检查情况表
4.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表
盐城市盐都区民政局
2022年6月28日
附件1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
(示范文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登记 (名称)告知如下: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是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非营利法人。出资人投入的开办资金属于捐赠资金。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其资产。资金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登记管理机关名称)
年 月 日
举办者(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
(示范文本)
本单位 [本人 (身份证号: )]自愿捐赠资金人民币 万元(大写: ),作为拟成立的开办资金。以上财产属本单位(本人)合法财产,该财产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其他权益,本单位(本人)对以上捐赠资金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财产捐赠后,开办资金作为 的自有资金,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用于分红,终止时不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剩余财产。
特此承诺。
捐资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捐资个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社会服务机构开展非营利法人对照检查
情况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问题情形 | 是否存在 | 是否整改 |
1 | 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 | ||
2 | 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 | ||
3 | 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 | ||
4 | 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 | ||
5 | 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 | ||
6 | 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 | ||
7 | 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 | ||
8 | 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 | ||
9 | 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 | ||
10 | 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 | ||
11 | 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 | ||
12 | 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 | ||
改进情况或特殊情况说明 | |||
附件4
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
实施情况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总体情况 | 市级 (个) | 县级 (个) | |||
1 | 自查的社会服务机构数 | |||||
2 | 抽查的社会服务机构数 | |||||
3 | 发现问题的社会服务机构数 | |||||
4 | 完成整改的社会服务机构数 | |||||
5 |
依法处理的社会服务机构数 | 作出相应年检结论的 | ||||
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的 | ||||||
作出其他处理措施的 | ||||||
问题情形 | 发现问题 (个) | 完成整改 (个) | ||||
市
级 |
县
级 |
市
级 |
县
级 |
1 | 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的机构数 | ||||
2 | 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的机构数 | ||||
3 | 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的机构数 | ||||
4 | 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的机构数 | ||||
5 | 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的机构数 | ||||
6 | 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机构数 | ||||
7 | 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机构数 | ||||
8 | 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管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的机构数 | ||||
9 | 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的机构数 | ||||
10 | 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的机构数 | ||||
11 | 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的机构数 | ||||
12 | 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行为的机构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