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压降经营异常企业数,区法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行政审批局经过研究决定,在盐都区范围内构建经营异常企业公益强制清算退出的常态化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制清算企业的筛选范围
1.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吊销未注销超过3年的经营异常企业建立备选库,实时予以更新,并根据区法院工作实际按照不低于1:2的比例向区法院提供备选企业名单。
2.区法院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可受理的经营异常企业强制清算案件数量。在收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选企业名单后,对备选企业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基本情况进行初步核查,最终确定当期进行清算的企业名单。
3.区法院受理强制清算后,将受理情况告知区市场监督管局、区行政审批局,实现强制清算企业信息与企业登记信息数据实时共享,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异常企业备选库实时更新。企业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后,区行政审批局对清算企业设置限制变更的预警提示。
二、强制清算的申请程序及材料
4.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区法院核查通过的吊销未注销并确定进行强制清算的企业,可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5.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区法院申请对吊销未注销等经营异常企业进行强制清算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书,载明申请人信息、被申请人信息、申请事项及申请的事实与理由;
(2)证明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的相关文件,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
(3)证明被申请人身份及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相关证据,主要包括:该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查询单等登记电子档案、该企业已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资料。
三、强制清算审理程序
6.区法院受理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7.区法院决定在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清算组的,应在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破产管理人名册中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指定,并书面告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行政审批局。
8.区法院在审理企业强制清算案件时,应利用法院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查明被清算企业涉诉情况,并指导清算组穷尽一切措施对该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
9.企业强制清算中,清算组发现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10.区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清算组的,可根据案件疑难程度,将一定数量的案件一次性指定给同一机构办理,该批案件可视为一件破产案件进行案件上限管理。
四、强制清算程序终结企业的注销登记
11. 企业清算组或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受理裁定书、指定清算组(管理人)决定书和经办人员身份资料等材料,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行政审批局办理查询内档、备案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
12.企业设有分支机构和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的,一般应当在自行清算、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程序中对其分支机构、对外投资作出相应处理后,方可终结清算程序,再向区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13.经区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企业,企业清算组可持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决定书、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对于营业执照遗失的,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营业执照遗失公告,无需申请补发营业执照)直接向区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五、资金保障
14.区法院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行政审批局应共同加强与区财政局的沟通协调,通过设立强制清算(破产清算)专项基金等方式,建立常态化的资金保障机制。
六、附则
15.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法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盐城市盐都区行政审批局
2022年5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