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盐城高新区、台创园、大纵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区级各预算单位,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公管办,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大力支持企业发展,现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是落实政府采购资金预付制度。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预付款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与疫情防控紧密相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100%,切实增强供应商履约能力。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
二是进一步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三是加快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进度。采购人要压缩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原则上由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缩短至15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加快资金支付进度,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四是执行政府采购合同公告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江苏政府采购网”“盐城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盐城市盐都区财政局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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