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关于深化全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1-10-19 来源:盐都区水务局 作者:yd_swj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加快推进全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确保改革取得成效,根据《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盐发改〔2021〕180号)《区发改委  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盐城市盐都区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都发改发〔2021〕29号)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贯彻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按照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紧紧围绕“建设示范区”目标要求,在全面补齐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短板的同时,进一步提升管护水平和质量,切实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1. 政府主导、统筹推进。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强化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调动各方积极性,统筹推进改革。

2. 明确主体、夯实责任。统筹考虑政府事权、资金来源、受益群体等因素,在明确设施权属的基础上,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保障管护经费。

3.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不同类型工程特点,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科学制定管护标准和规范,合理选择管护模式,有计划、分步骤、分类推进。

4.建管并重、同步推进。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统一谋划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护,建立健全有利于长期发挥效益的体制机制。

(三)主要目标

1. 到2021年10月底,区、镇两级制定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管护行动方案,完善管护责任清单和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机制。

2. 到2022年,巩固城乡一体化的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机制,管护主体和责任明晰,管护标准和规范健全,管护经费和监督考核有效落实,信息化和精细化管理水平显著提升。

3. 到2025年,优化具有盐都特色的城乡一体化管护体制机制,权责明确、主体多元、保障有力的长效管护机制,实现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

(四)改革范围

改革对象为区级及以下管理的农村水利工程设施。

1.农村河道工程。县乡级河道以及配套的涵闸、泵站、圩堤等工程(含灌区渠首工程、骨干引排沟渠及配套建筑物工程),村庄河塘(农村居民家前屋后水面一千平方米以下河塘除外)。

2.农村供水工程。为解决农村居民饮用水而兴建的各类农村供水工程,包括输配水管网系统、农村供水应急备用水井、入户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

3.农田水利工程。灌溉水源工程(闸、涵、站、坝等引提水、壅水建筑物)、田间工程、骨干灌排沟渠及配套建筑物。

二、主要任务

(一)摸清工程管护现状。结合各地“十四五”相关规划和近年来开展的各类调查排查,进一步摸清农村河道工程、灌区骨干引排工程以及农田水利工程家底,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工程名录清单、产权清单和管护责任清单,完善有关台账资料,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更新一次。

(二)夯实管护责任主体。区级人民政府是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管护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村级组织对所属农村水利设施承担管护责任,农村供水工程管护由供水企业负责。水务、农业农村、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对农村水利设施管护负有监管责任。委托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由相应单位、组织、企业承担管护责任。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应当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明确管护责任。工程受益主体应主动保护有关设施,自觉缴纳有偿服务和用水费用。

(三)划定工程管护范围。对农村河道工程,依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盐城市河道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设置管理标识,并向社会公布。对农田水利工程,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节约利用土地、符合工程管理与保护实际的原则,科学推动确权登记颁证和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并做到与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以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三区三线”空间管控边界相衔接。对农村供水工程,由供水单位根据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对供水相关设施设立明显保护标志。所有农村水利工程划定管护范围后,要因地制宜设立地理界标和标识牌。标识牌应当载明工程名称、管护责任人、管护范围以及管护范围内禁止和限制的行为等事项。

(四)优化工程管护机制。对区级河道,应由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河道管护交给专业化管理单位、企业来负责。对镇级以下农村河道,仍按“五位一体”模式由相关部门管理。对于干渠、支渠级建筑物等农田水利骨干工程,应由灌区管理单位或者乡镇水务站等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管理。其他农田水利工程,应按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及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有关办法开展日常运行管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组织自主管护。对农村供水工程,要全面推进专业化管理、企业化运营,确保管理到位。

(五)建立建管同步制度。要坚持“先建机制、再建工程”,在布局和建设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时,通盘考虑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要提前明确设施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方式以及后续管护经费保障等,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已完工项目未移交的要抓紧办理移交手续。

(六)加强管护队伍建设。要以优化人才队伍、强化技术装备、健全管理制度为重点,持续加强乡镇水务站队伍建设,并足额落实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能力。要继续加大对用水企业的指导和扶持,可从通过从水费中计提等方式落实补助资金,建立健全外部监管和组织内部管理机制,确保管护组织规范运行。要加强村镇供水公司建设,构建从取水制水、监测检测、管网管护、应急抢修、水费收缴等方面组织体系,规范管理运行。要加强村级水管员、农村供水管理员力量建设,强化技术、安全培训,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5年内全部培训到位。

(七)确保设施安全运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和农村水利管理单位主体责任,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和具体人员,切实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安全生产问题执法问责。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建立健全农村水利工程安全巡检、隐患排查和登记建档制度,建立事故报告和应急响应机制,着力提升工程运行安全监管效能。对于灌溉站、排涝站等机电设备可采用购买保险等方式,保障设备财产安全。

(八)提升现代管理水平。要加快农村水利信息系统建设步伐,着力构建以工程运行和用水管理为核心,以数据采集、监测、控制、传输和相应软件为主要建设内容,以实现合理调度、科学管理和决策为主要目标的农村水利信息化管理系统(包括灌区、农村河道、农村供水信息化管理平台、水量在线监测平台等),通过现代技术手段提高工程管护效率,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

(九)强化行业监管指导。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管护的监管。建立完善农村水利设施管护监督体系,从管理目标、管理责任、安全评估、运行维护、监测检查、隐患治理、应急处置、教育培训、制度规范、监督考核等全方位、各环节加强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等田间工程管护的行业监管。加强部门间联合执法,加大对损毁农村水利工程行为的责任追究和执法处罚力度。建立完善占补机制,对确需占用农村水利工程设施的,严格履行相关手续,同时占用者应当先行建设替代工程,不具备建设替代工程条件的,由占用者按照建设替代工程的总投资额支付占用补偿费,造成运行成本增加等其他损失的,占用者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级人民政府为全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主导,财政、水务、农业农村、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改革工作。农村河道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河长负责组织相应河道的管理、保护、治理等工作,开展河道巡查,协调、督促解决农村河道管护中的问题。各镇(区、街道)要充分认识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把农村水利长效管护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相关单位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定路线图和时间表,分解细化任务,逐级压实责任,确保改革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二)加大资金投入。按《盐都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资金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主导作用,将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区管以上河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镇级以下河道仍按《关于印发盐城市盐都区农村环境“五位一体”长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5】47号)文件精神筹集资金;农村供水工程资金由供水企业承担,不足部分由区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三)严格监督考核。各涉项部门要建立完善有关管护配套制度,制定管护标准和规范,推进改革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按照乡村振兴实绩考核要求,定期督查、考核评估、绩效评价等方式,加强农村水利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对破坏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主体,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对履职不到位的水利部门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四)注重宣传引导。结合《农村水利条例》宣贯,充分发挥媒体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我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工作的宣传和政策解读,提升广大农村群众的认识和接受程度。提倡采用门前三包、党员责任区等方式,鼓励农民群众参与农村河道、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管护。积极引导社会各类主体参与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管护,切实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打印 关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