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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关于激励受疫情影响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02-22 来源:盐都日报 作者:盐都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响应党委政府“暖企惠民”的号召,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的执行工作理念,充分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与受疫情影响的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共渡难关、共克时艰,经本院研究决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凡是受到疫情影响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的,本院将视情依法减免执行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应通过电话、微信、网络等线上方式,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如实申报财产,避免线下人员聚集,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因疫情防控需要,本院已暂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受疫情影响的被执行人应拿出诚意,把握契机,主动与执行法官或申请执行人联系表达和解意愿,执行法官会在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在线上进行协调,力争促成执行和解结案。

三、在疫情防控期间,受疫情影响的被执行人在网上履行法定义务,或者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按期履行的,均可向本院申请减免执行费用。执行标的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被执行人一次性履行完毕的,免交执行费用;部分履行义务的,按履行标的额比例减交执行费用。执行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的,本院将视案件具体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减交份额,减交限额10万元以内。具体履行方式请与执行法官联系。申请减免执行费用的被执行人,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一并向本院提交受疫情影响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本院24小时执行联系电话:0515-88419110、15895148424。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直至相关部门发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时终止。上级法院如有不同规定,按上级法院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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