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区骨干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区完成了骨干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现将有关成果向社会公布。
一、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1.沙黄河、向阳河、横塘河、池沟、大马沟、小马沟、新河、横字河、东涡河、西冈河、团结河、蟒蛇河、盐河-皮汊河、兴盐界河、朱沥沟、冈沟河、斗龙港、红九河等18条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地段按背水坡堤脚外5米,无堤防地段按河口两侧10米的标准划定。
2.兰亭荡、王庄荡、兴盛荡、琵琶荡、东荡等5个湖荡保护范围:按《省政府关于省管湖泊保护规划的批复》(苏政复〔2006〕99号)批复范围执行。
3.大纵湖(盐城市域)保护范围:按《省政府关于省管湖泊保护规划的批复》(苏政复〔2006〕99号)、《省水利厅关于大纵湖(盐城市域)退圩(围)还湖工程整改实施方案的批复》(苏水管〔2016〕14号)的批复标准执行。
4.大仓河、楼王中心河、楼王朝阳河、直挺河、上官河、南周河、略斜河、仇垛河、跃进河、罗学河、蚌蜒河、冈中堆中心河、庆中河、大冈丰盐河等14条河道管理范围:背水坡堤脚外5米。
5.郭猛向阳河管理范围:河口两侧外10米。
二、划定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三、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