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台创园、大纵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盐政办发〔2018〕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实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做好这项工作,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实践。近年来,我区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举措,强化防范处置,治理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较突出,治理任务依然繁重。全区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刻认识到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把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摆上突出位置,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实抓好,确保农民工工资无拖欠,为盐都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进一步明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目标任务
全面落实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镇(区、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以住建、交运、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有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从2018年开始到2020年,利用三年时间,基本形成“全面覆盖、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更加规范,工资支付监督和保障机制更加完善,农民工权益维护更加高效便捷,实现我区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三、进一步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措施
(一)全面推行实名制劳动用工管理。住建、交运、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名制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脸纹识别、身份识别等技术装置,归集农民工在岗考勤、工资结算、权益保障、信用管理等动态管理功能。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本企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项目开工之前,到项目所在地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承建的工程项目,要设立劳资专管员,专职负责劳动合同签订、劳务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进出场登记、工资支付等管理工作,并全面落实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管责任。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开展情况,要作为信用评价、评优评先、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的重要依据。对不按要求实行实名制管理、不按规定考勤发放工资的企业,一旦发生用工混乱、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事件,应当予以从严从重处理。企业2018年底前,实名制管理覆盖率达70%,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实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住建、交运、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施工企业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农民工签字确认后,交开户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工资专户,按月足额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银行卡。银行卡可由单位集中开设,也可由农民工个人提供。全面实行分包企业将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对工期不足1个月的短期或临时性用工,可以现金方式支付,并做好书面记录,在工期结束2个工作日内结清。对不落实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规定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定期督促其依法支付工资。
(三)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住建、交运、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企业建立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下同)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在工程基础、主体、装修三个分部工程开工前,将相应工程的人工工资,划拨到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工资总额不得低于实际应发工资总数。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工资资金拨付和专用账户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到位、专款专用。2018年底前,专用账户覆盖率达80%(其中新开工工程专用账户实现全覆盖),到2019年底专用账户基本实现全覆盖。
(四)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要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专项用于应急支付施工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采用银行保函或资金转账方式,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保证金。若2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按备案合同价款的2%缴存保证金,2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且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门账户、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行的施工企业,按备案合同价款的1%缴存保证金。应缴存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前2年内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新报建项目按备案合同价款的3%缴存保证金。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且连续两年在银行开设工资专户、建立实名制管理系统并有效运行的、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经批准,可减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企业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其限期支付。施工企业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超过限定时间的,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动用保证金,用于支付责任施工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应当在动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30日内,按动用数额的2倍补充缴存保证金。住建、交运、水务、人社等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房产预售、信用管理等环节查验施工企业工资专户的开设和保证金的缴存证明。
(五)建立欠薪保障应急周转金制度。区财政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区属企业和建筑工程农民工欠薪时的应急周转。区政府将结合本地企业和在建工程实际情况,相应安排应急周转资金。周转金专门用于应对突发性、群体性的欠薪事件,以保证解决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群体临时性的生活困难及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及相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细化应急周转金使用办法,明确资金额度、动用条件、批准程序和追回责任,保证让欠薪的农民工在第一时间领取到位。动用应急周转金垫付农民工工资后,要及时补足,确保足额储备、资金安全。
(六)加强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施工企业要落实信息公开制度,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项目现场全覆盖。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立项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立项。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其他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备案合同的条款执行支付工程进度款,将因设计变更而增加的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同步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七)严厉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加大工资支付劳动监察执法力度,扩大日常巡查和书面审查范围,优化全区劳动保障监察联动举报投诉平台,保障执法力量、经费和装备。充分发挥劳动仲裁服务平台作用,开通农民工工资争议维权“绿色通道”,做到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完善多部门联合接待、受理和处理工作机制,人社、住建、交运、水务、公安等部门要采取专项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提高欠薪案件查办效能。要妥善处置欠薪突发事件,进一步完善欠薪重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在元旦、春节等重要时点,强化值班备勤和信息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常态化的部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机制。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机制,规范移送程序,明确移送标准,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犯罪行为。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联合惩戒欠薪失信行为。人社部门要加强与经信委等部门协作,对欠薪问题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尽快制定出台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失信管理办法和信用评价办法,落实“黑名单”制度。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信用信息互认共享机制,将经核实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信息,纳入相关信息系统依法依规给予公示,并逐步实现相关部门系统信息的自动提取与推送、实时归集和共享。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实施联合惩戒,让失信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四、进一步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一)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用人单位是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对没有将工资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而导致拖欠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的农民工工资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理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拔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二)明确部门监管责任。健全由区政府分管区长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成员单位由区人社局、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综治办、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运局、区水务局、区国资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人社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做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依法受理并查处拖欠工资案件,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住建、交运、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督促工程项目落实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制度,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综治部门要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纳入综合治理考评内容。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依法查处以讨要工资名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和督促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工依法追讨欠薪开辟“绿色通道”,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做好拖欠工资问题查处和争议调解工作。人社等部门要推进企业拖欠工资信息交换共享、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的实施和联动惩戒机制的建立,对用工企业失信信息,要及时归集和推送。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负总责。健全问责制度,对监管或处理责任不落实、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直接负责人和有关领导,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区政府组成督查组,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各镇(区、街道)的农民工工资工作进行督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镇(区、街道)和区相关部门的重要考核依据。
附件:1.盐城市盐都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目标任务分工和责任分解表(2018-2020年).doc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