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苏盐都农(农药)罚〔2026〕8号
| 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玉明农资经营部经营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涉嫌经营按照假农药处理的农药案 | 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玉明农资经营部 | 乐玉明 | 2026年7月13日,本机关接到盐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查案通知》(盐农(执法)交〔2026〕20号):盐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执法人员在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玉明农资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农资经营部的经营货架上正在销售限制使用农药溴敌隆、农药登记证号与产品不符的氯氟吡甲等农药产品。经本机关执法人员检查核实,当事人承认销售上述涉案农药产品。当事人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而涉案农药产品“溴敌隆”为限制使用农药,依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当事人构成经营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30%氯氟吡甲WP水花生净”,其农药登记证号与中国农药信息网上查询到的产品农药名称“56%2甲4氯钠可溶粉剂”不符,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构成经营按照假农药处理的农药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种类:一、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贰元伍角(¥62 .5); 二、没收0.5%溴敌隆母液)产品115克(合计23盒)、“30%氯氟吡甲WP 水花生净产品500 克(合计50袋);三、罚款 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款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盐都区非税缴款通知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账号:10426901040008281)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6.09.2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