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苏盐都农(动防)罚〔2026〕1号 | 朱广才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牛案 | 朱广才 | / | / | 2026年7月24日,盐城市盐都区农村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孙亮在“牛屠宰双百日”工作巡查中发现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护陇村朱广才牛场原存栏 25头牛,巡查时场内存栏仅剩 4头牛。经当事人介绍差额的 21头牛已于2026年7月2日被经纪人曹金龙介绍出售给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一位姓刘的农户。当事人在交易(出售)过程中未向盐城市盐都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23〕16号)之规定,牛属于动物检疫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牛,构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动物的违法行为。 | 罚款 2059元(货值金额的0.01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一百条第一款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盐都区行政服务中心G14窗口缴纳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6.9.1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