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都农(渔政)罚﹝2026﹞23号 | 王勇科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王勇科 | / | / | 根据举报线索,2026年6月23日5时23分,当事人在盐都区盐渎街道凤楼村二组生产河使用钢质船1艘、电瓶1只、逆变器1只、电捞海1把实施电鱼被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船上渔获物(杂鱼)经称重5.85千克(已进行放归)。 | 一、没收渔获物5.85千克(已作现场放归处理); 二、没收电鱼器具:电瓶1只、逆变器1只、电捞海1把; 三、罚款人民币13000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6.9.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