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都农(渔政)罚﹝2026﹞14号 | 杨万江、彭桂兰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 杨万江、彭桂兰 | / | / | 2026年5月7日8时56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杨万江、彭桂兰在冈沟河盐都区潘黄街道仰徐村荣泰大桥段使用钢质船1艘、耥网1把进行捕捞,经称重船舱内渔获物(螺蛳)32.02千克(已现场放归)。经调查,当事人均未取得捕捞许可证。 | 一、(一)没收渔获物(螺蛳)32.02千克(已现场放归);(二)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6.07.24 | / |
2 | 都农(渔政)罚﹝2026﹞15号 | 倪长余、李根巧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 倪长余、李根巧 | / | / | 2026年5月7日8时56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倪长余、李根巧在冈沟河盐都区潘黄街道仰徐村荣泰大桥段使用钢质船1艘、耥网1把进行捕捞,经称重船舱内渔获物(螺蛳)31.76千克(已现场放归)。经调查,当事人均未取得捕捞许可证。 | 一、(一)没收渔获物(螺蛳)31.76千克(已现场放归);(二)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6.07.24 | / |
3 | 都农(渔政)罚﹝2026﹞16号 | 徐天文、张锦华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 徐天文、张锦华 | / | / | 2026年5月8日上午,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徐天文、张锦华在盐都区蟒蛇河与冈沟河交汇处用丝网2片进行捕捞。经登船检查:当事人使用捕捞工具是丝网2片(约60米),船上无渔获物。经调查,当事人均未取得捕捞许可证。 | 一、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徐天文、张锦华各罚款500.00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6.07.24 | / |
4 | 都农(渔政)罚﹝2026﹞17号 | 丁良东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 丁良东 | / | / | 2026年5月13日9时1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丁良东在盐城市盐都区盐徐高速冈沟河桥北100米处使用塑料小船1艘、丝网1片进行捕捞,现场未发现渔获物,并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1份,对塑料小船1艘、丝网1片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经调查,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 | 一、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6.07.24 | / |
5 | 都农(渔政)罚﹝2026﹞18号 | 徐龙云、李红梅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 徐龙云、李红梅 | / | / | 2026年5月13日上午,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徐龙云、李红梅在蟒蛇河盐都区盐兴西路23号段使用钢质船1艘、耥网1把进行捕捞,经称重船舱内渔获物(螺蛳)50.35千克。经调查,当事人均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 | 一、(一)没收渔获物(螺蛳)50.35千克(已现场放归);(二)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6.07.24 | / |
6 | 苏盐都农(农药)罚〔2026〕7号
| 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星品超市采购、销售标签不合规定的农药案 | 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星品超市 | 陈建锋 | 2026年6月22日,本机关收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其于2026年6月13日在盐城市盐都区中森好生活超市购买了一袋家吉仕防蛀防霉片,该产品未按规定标示农药类别、生产日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二维码)等内容,属于标签不合格的卫生农药。2026 年6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销售货架上发现了6袋标称“重庆家鑫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99%对二氯苯防蛀防霉片剂(农药登记证号:WP20210211,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渝)0015,产品执行标准:Q/CJX1,净含量:120克,质量保证期:2年,生产日期(失效日期):20271228)。经检查核实,上述农药产品外包装袋上未标注农药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依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该农药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构成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种类: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捌元整(¥58); 二、没收99%对二氯 苯防蛀防霉片剂产品 6 袋;三、罚款 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盐都区非税缴款通知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账号:10426901040008281)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6.08.2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