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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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都区大纵湖镇小毛水产技术服务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 盐都区大纵湖镇小毛水产技术服务店 | 92320903MAE50KHXXY | 毛云飞 | 2026年5月29日,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盐都区大纵湖镇小毛水产技术服务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检查,在当事人经营的门市东墙边货架上发现标称安徽天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碘溶液(水产用)2瓶(兽药品批准文号为:兽药字120489025、包装规格500ml/瓶、生产批号:20250320)。经当事人确认,该产品为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当事人现场承认服务店没有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构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行为。 |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安徽天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碘溶液(水产用)1000ml (2瓶,兽药品批准文号为:兽药字120489025,生产批号:20250320); 二、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三、罚款330元(货值金额的2.2倍)。 罚没款合计450元。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6.8.7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