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信息公开专栏 >农业农村局
索引号 11320928562929401C/2026-52058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盐都区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6-07-09
文号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时效 有效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6年第19期)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主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苏盐都农(兽药)罚〔2026〕4号

姜艳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姜艳

/

/

    2025年9月19日,投诉举报人余某通过淘宝平台“米小圈平价动物用品店”购买“宠虫净牛肉味(阿苯达唑片)”兽用驱虫药。收货后发现产品无显著批准文号信息,遂向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举报。本机关于2026年4月20日收到举报材料后依法受理,并展开调查。

      2026年5月13日,本机关收到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协查结果告知函(杭余农(饲料)协查告〔2026〕10号),查明:淘宝网店“米小圈平价动物用品店”注册经营者为姜艳。涉案商品“宠虫净”自2024年5月至2025年11月共发生成功交易订单30笔,销售金额总计人民币325.71元。经查姜艳本人未取得任何兽药经营许可证,

      姜艳作为淘宝个人网店经营者,通过“米小圈平价动物用品店”销售兽药“宠虫净”,未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持证经营”要求。该行为直接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同时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构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行为。

一、没收违法所得 325.71 元;

二、罚款 651.42 元(货值金额的2倍)。

罚没款合计 977.13 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盐都区行政服务中心G14窗口缴纳罚款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6.7.6

/

2

苏盐都农(农机)罚〔202615

陈岳田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联合收割机案

陈岳田



2026611552分,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同兴村二组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号牌号码为苏0952132联合收割机,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当日向当事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苏盐都农(农机)责改〔202616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250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6.7.8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