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都农(兽药)罚〔2026〕21号
| 谭小亮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 谭小亮 | / | 谭小亮 | 2026年5月11日,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繁荣路131号108室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地点的东侧货架上陈列着标称生泰尔(内蒙古)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锦心口服液20瓶(药品批准文号为:兽药字050325323、包装规格200ml/瓶、生产批号:202508291)。经当事人确认,此兽药为当事人经营的兽药。执法人员当即要求当事人出示《兽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生泰尔(内蒙古)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锦心口服液4 L(20 瓶,药品批准文号为:兽药字050325323、包装规格200ml/瓶、生产批号:202508291); 二、没收违法所得50元; 三、罚款550元(货值金额的2.2倍)。 罚没款合计600元。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盐都区行政服务中心G14窗口缴纳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6.6.29 | / |
2 | 苏盐都农(农机)罚〔2026〕12号 | 黄祥佐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 黄祥佐 | 2026年5月12日16时09分,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盐城市盐都区盐渎街道同桂村三组266号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号牌号码为苏0961031拖拉机,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当日向当事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苏盐都农(农机)责改〔2026〕12号) |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250元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6.7.1 | |||
3 | 都农(渔政)罚﹝2026﹞13号 | 蒋卫军、陈善才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蒋卫军、陈善才 | / | / | 接群众举报,2026年4月29日15时33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蒋卫军、陈善才在大冈镇同兴村四组生产河里驾驶配30马力挂桨的0.75吨钢质船1艘,使用电瓶1只、逆变器1只、电捞海1把实施电捕鱼,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当事人逃逸。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跟踪拍摄了当事人实施电鱼及逃逸现场视频。2026年5月6日上午,当事人蒋卫军、陈善才带着电鱼工具到本机关接受调查。
| (一)没收电鱼工具:电瓶1只、逆变器1只、电捞海1把; (二)罚款人民币4500元整。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6.7.1 | / |
4 | 苏盐都农(农机)罚〔2026〕13号 | 陈士美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拖拉机案 | 陈士美 | 2026年5月11日15时04分,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老吴村七组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号牌号码为苏0961568拖拉机,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当日向当事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苏盐都农(农机)责改〔2026〕14号)。2026年5月15日9时51分,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荣泰路185号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再次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上述拖拉机 |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250元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的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6.7.1 |
5 | 苏盐都农(农机)罚〔2026〕14号 | 朱华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拖拉机案 | 朱华 | 2026年5月14日9时40分,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荣泰路185号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号牌号码为苏09T6348拖拉机,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当日向当事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苏盐都农(农机)责改〔2026〕15号)。2026年5月18日9时45分,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荣泰路185号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再次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上述拖拉机 |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250元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的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6.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