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苏盐都农(农药)罚〔2026〕6 号
| 胡寿明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 胡寿明 | 胡寿明 | 2025年5月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胡寿明的种植田块开展执法检查,在当事人青菜种植田块里发现了标称“华北制药集团爱诺有限公司”生产的45%春雷·喹啉酮悬浮剂空瓶、标称“烟台欧贝斯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生产的7.6%甲维·虱螨脲悬浮剂空瓶、标称“湖北优世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20%啶虫·哒螨灵微乳剂空瓶,当事人陈述以上三种农药均使用在其青菜田块里。上述三种农药产品登记的作物使用范围(作物/场所)均不包含青菜,但当事人用于青菜的病虫害防治。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构成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300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盐都区非税缴款通知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账号:10426901040008281)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6.07.28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