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都农(渔政)罚﹝2026﹞19号 | 姚宏儒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姚宏儒 | / | / | 2026年5月22日8时4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冈沟河盐城市盐都区世纪大道桥北300米段使用钢质船(0.5吨、配30匹汽油挂桨机1台)1艘、地笼网1顶(约36米)进行捕捞,经登船检查,船上有渔获物(杂鱼、螺蛳),经称重2.94千克。
| 一、没收渔获物2.94千克(已作放归处理); 二、没收禁用的工具:地笼网1顶(约36米) 三、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6.6.11 | / |
2 | 都农(渔政)罚﹝2026﹞12号 | 陈太祥、潘时年未依法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擅自从事捕捞案 | 陈太祥、潘时年 | / | / | 接群众举报,2026年4月1日13时1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东涡河秦南镇陇尖村段使用配有12匹柴油机的12吨水泥船1艘、耙刺2只实施捕捞作业,现场有渔获物(螺蛳)68.2千克。同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2026年4月8日、4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分别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2份,当事人确认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
| 一、没收渔获物68.2千克(已现场放归); 二、罚款人民币800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6.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