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都农(渔政)罚﹝2026﹞11号 | 王月磊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王月磊 | / | / | 2026年4月1日2时33分,执法人员巡查时,查获当事人在张庄街道富康路79号四纵沟河里实施电捕鱼。当事人的电鱼工具是电瓶1只、逆变器1只、电捞海1把。电鱼的辅助工具是带有1只电瓶和1只推进器的皮筏艇一艘。经称重,渔获物28.11千克。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当事人身份信息并对电鱼器具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确认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同日,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立案调查。
| 一、(一)没收渔获物28.11千克(已作放归处理); (二)没收电鱼工具:电瓶2只、逆变器1只、电捞海1把、推进器1只、皮筏艇1艘; (三)罚款人民币3500元整。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6.5.2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