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都农(种子)罚〔2026〕15号
| 朱向展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 朱向展 | 朱向展 | 2026年4月13日,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朱向展的农药门市开展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销售货架上发现标称乐平思瑞德生物药肥有限公司生产的30%草甘膦铵盐可溶液剂132瓶、标称山东哈维斯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3.2%甲维盐·氯氰微乳剂60瓶、标称山东恒利达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2%甲维·虫螨腈悬浮剂53瓶、标称南京华洲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20%敌草快二氯盐可溶液剂18瓶、标称山东胜邦绿野化学有限公司生产的50%乙草胺微乳剂30瓶、标称山东哈维斯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8%阿维菌素乳油20瓶、标称河北农信生物科学有限公司生产的70%吡虫啉水分散粒剂100袋、标称安徽华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5%联苯·噻虫嗪悬浮剂32瓶。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经营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构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种类: 一、没收30%草 甘膦铵盐可溶液 剂26.4千克 (132瓶)、3.2%甲维盐·氯氰微乳剂18千克(60瓶)、12%甲维·虫螨腈悬浮剂1.59千克(53瓶)、20%敌草快二氯盐可溶液剂3.24千克(18瓶)、50%乙草胺微乳剂1.95升(30瓶)、1.8%阿维菌素乳油2升(20瓶)、70%吡虫啉水分散粒剂0.2千克(100袋)、5%联苯·噻虫嗪悬浮剂1.6千克(32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1269.2元; 三、罚款5000元; 四、当事人朱向展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盐都区非税缴款通知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账号:10426901040008281)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6.05.1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