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都农(种子)罚〔2026〕6号
| 盐城市盐都区冈中加国农资经营部经营劣种子案 | 盐城市盐都区冈中加国农资经营部 | 仇加国 | 2025年10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小麦种子扬辐麦11号进行抽检,11月4日委托盐城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对抽检样品进行净度、发芽率、水分三项目检测。盐城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种子样品检验报告》(编号:盐种检2025205),检验结果:水分为13.6%,水分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当事人向本机关提出复检申请,本机关委托华智种子质量分子检测中心进行水分项目复检,复检结论显示水分为13.4%,水分检测指标不符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涉案种子为劣种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构成经营劣种子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种类:一、没收违法所得2000.00元; 二、罚款1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盐都区非税缴款通知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账号:10426901040008281)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6.04.3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