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都农(农产品)罚〔2026〕5号 | 吴先志涉嫌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鸡蛋案 | 吴先志 | 2026年1月12日,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光明村三组吴先志户饲养的蛋鸡生产的鸡蛋开展监督抽样送检。2026年2月9日,本机关收到PONY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2月9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 都农(农产品)检告〔2026〕1号),并告知当事人若对该检测结果有异议,可自接到本告知书日起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书面申请复检或者复验。由于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复检,本机关视为当事人认可检验结果。
|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236.8元,罚款1000元,共计1236.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参照《盐城市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盐农法〔2023〕6 号)序号91】从轻处罚适用情形:“农产品生产记录齐全不影响溯源”对应裁量标准“农户并处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新区支行(账号:10426901040008281)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6.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