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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20928MB0345295D/2026-51192 组配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机构 盐都区卫健委 发文日期 2026-04-28
文号 主题分类 卫生,其他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时效 有效

盐城市盐都区卫健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向社会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特编制了《盐城市盐都区卫健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必要时随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登陆盐都区政府网站(网址:(http://yandu.yancheng.gov.cn/col/col3391/index.html)查阅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分类

按照《条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2、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根据上述规定,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分为:机构概况、政策文件、通知公告、政策解读、政府工作报告、规划、计划实施情况、人事信息、财政信息、应急管理、重要会议、其他信息

二、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本机关公开信息按照“类别—年度—生成时间”的体系编排。对于具体的公开信息,包含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文件编号、发布机构、发布日期等数据项。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其中一项或几项查询获得政府公开信息。

三、政府信息获取方式

根据《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政府公开信息获取权利人主要可以通过2种方式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第一、主动公开信息。 

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政务公开”栏目卫健委版块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区卫健委办公室,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515-88401511,传真号码:0515-88401505,通信地址:盐城市盐都新区新都路626号,邮政编码:224005。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区卫健委办公室免费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盐都区政府网站(网址:(http://yandu.yancheng.gov.cn/jact/front/main.do?sysid=53)上下载电子版本。

申请人可通过区卫健委办公室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尽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区卫健委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申请的,也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盐都区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地址:(http://yandu.yancheng.gov.cn/jact/front/main.do?sysid=53)。 

3、申请登记 

区卫健委办公室收到《申请表》后,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及时登记、编号;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4、分类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区卫健委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应当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区卫健委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的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三)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的规定,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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