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都农(渔政)罚﹝2026﹞7号 | 顾文、高勇、万晓天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顾文、高勇、万晓天 | 2026年2月2日15时28分,接《移送案件通知书》(都公(秦)行移字〔2026〕3号),当事人顾文、高勇、万晓天在盐都区秦南镇厉民村生产河内电捕鱼被盐城市公安局盐都分局秦南派出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移交物品:电瓶1只、逆变器1只,电捞海1把,经称重,渔获物1.23千克。执法人员分别现场提取了当事人身份信息并对电鱼器具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2026年2月3日上午,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确认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种类:(一)没收渔获物1.23千克(已作放归处理); (二)没收电鱼工具:电瓶1只、逆变器1只、电捞海1把;(三)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新区支行(账号:10426901040008281)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6.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