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向社会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特编制了《盐城盐都台湾农民创业园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必要时随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登陆盐都区政府网站(网址:http://yandu.yancheng.gov.cn/col/col3364/index.html)查阅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分类
本机关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台创园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有:
1.台创园规范性文件
2.领导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设置
3.台创园人事任免
4.根据台创园具体情况,公开涉及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公共监管、公共服务与民生信息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上述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盐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yandu.yancheng.gov.cn)“政务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该栏目上查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我们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申请人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也可在本指南下方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电子版本。(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2.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台湾农民创业园管理委员会,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的字样,邮寄至台湾农民创业园管理委员会。
3.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进入盐都区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政务公开”专栏-“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选择“提交部门”后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电子回执,以便查询申请办理情况。台湾农民创业园管理委员会将依法答复。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传真至台湾农民创业园管理委员会,传真号码:0515-68038867。
(二)申请的办理流程说明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在政府网站和有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进行查找;
2.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台创园办公室是台创园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受理公开政府信息申请。
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515-68038860,传真号码:0515-68038867,通信地址:盐城市盐都区富祥路12号,邮政编码:224024。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