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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20928562929401C/2026-48964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盐都区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6-03-16
文号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时效 有效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6年第4期)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主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都农(渔政)罚﹝2026﹞1号

沈荣勤、哈成安、潘金宏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沈荣勤、哈成安、潘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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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举报线索,2026年1月6日1时3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湖区内现场查获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经现场调查,船舱内电瓶1只(逆变器和电捞海被当事人沈荣勤扔湖里了),经称重,船舱内渔获物40.21千克。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拍摄现场照片1份。

一、(一)没收渔获物40.21千克(已作无害化处理);            

(二)没收电鱼工具:电瓶1只;

(三)给予当事人沈荣勤、哈成安、潘金宏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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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都农(渔政)罚﹝2026﹞2号

姜红强、刘会军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姜红强、刘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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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举报线索,2026年1月6日1时07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湖区内现场查获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经现场调查,船舱内探测仪1只、电瓶3只、逆变器1只、电捞海1把,渔获物66.08千克。

一、(一)没收渔获物66.08千克(已作无害化处理);(二)没收电鱼工具:探测仪1只、电瓶3只、逆变器1只、电捞海1把;(三)当事人姜红强、刘会军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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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都农(渔政)罚﹝2026﹞3号

徐仁亚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徐仁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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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8日10时49分,接举报线索查获,当事人在盐都区新都路南侧第一沟使用电瓶1只、手持电鱼杆1把(用电线连接)进行电力捕捞,现场未发现渔获物。

 

一、(一)没收电鱼工具:电瓶1只、手持电鱼杆1把;(二)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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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都农(渔政)罚﹝2026﹞4号

王勇科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王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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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举报,2026年1月14日16时4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盐城市盐都区盐渎街道凤楼村生产河现场查获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经现场检查,当事人使用的船是塑料小船,电鱼工具是电瓶1只、逆变器1只、电捞海1把,它们之间用电线连接,经称重,渔获物7.41千克。

一、(一)没收渔获物7.41千克(已作放归处理);         (二)没收电鱼工具:电瓶1只、逆变器1只、电捞海1把;(三)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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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都农(渔政)罚﹝2026﹞5号

伍长庚 未经批准使用鱼鹰进行捕鱼案

伍长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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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5日14时16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蟒蛇河盐都区大纵湖旅游度假区北宋居委会段现场查获当事人使用鱼鹰进行捕鱼。经现场检查,当事人无捕捞许可证,捕捞船舶为非机动木质船,用于捕鱼的鱼鹰20只,渔获物(杂鱼)经称重5.7千克

一、(一)没收渔获物5.7千克(已作现场放归处理);(二)罚款人民币200元整。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项、《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四项。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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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都农(兽药)罚〔2026〕4号

 

范潍虎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范潍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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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潍虎

2026年1月21日,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青年西路27-17号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地点的货架上陈列着标称河北朗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制霉菌素软膏2支(药品批准文号为:兽药字031793270、包装规格10g/支、生产批号:20250502)。当事人现场承认已经销售了该复方制霉菌素软膏1支。执法人员当即要求当事人出示《兽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河北朗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制霉菌素软膏2支;

二、没收违法所得25元;

三、罚款165元(货值金额的2.2倍)。

罚没款合计190元。

合计420元。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盐都区行政服务中心G14窗口缴纳罚款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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