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苏盐都农(农机)罚〔2026〕27号 | 杨春宏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拖拉机案 | 杨春宏 | 2026年8月13日10时38分,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盐城市盐都区盐渎街道花吉村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号牌号码为苏0961296拖拉机,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当日向当事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苏盐都农(农机)责改〔2026〕38号),2026年9月16日9时40分,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盐城市盐都区盐渎街道花吉村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再次操作上述未按规定检验的拖拉机 |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250元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之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码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6.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