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苏盐都农(农机)罚〔2026〕25号 | 王扣宏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 王扣宏 | 2026年9月15日9时09分,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荣泰路185号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号牌号码为苏0961408拖拉机,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当日向当事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苏盐都农(农机)责改〔2026〕35号) |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250元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码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6.10.23 |
2 | 苏盐都农(农机)罚〔2026〕26号 | 李连庚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拖拉机案 | 李连庚 | 2026年8月13日10时03分,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盐城市盐都区盐渎街道花吉村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号牌号码为苏0960892拖拉机,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当日向当事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苏盐都农(农机)责改〔2026〕37号) |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250元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之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码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6.10.23 | |||
3 | 苏盐都农(渔) 罚﹝2026﹞30号 | 盐城市盐都区王记大闸蟹养殖专业合作社 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 盐城市盐都区王记大闸蟹养殖专业合作社
| 93320903MA27N6CN3Y | 王爱荣 | 2026年9月21日,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农产品(中华绒螯蟹)没有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2026年9月30日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改正情况,检查发现当事人没有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改正。 | 一、罚款人民币300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6.10.2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