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苏盐都农(农机)罚〔2026〕20号 | 杨春明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 杨春明 | 2026年8月11日10时59分,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盐城市盐都区盐渎街道花吉村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号牌号码为苏0961382拖拉机,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当日向当事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苏盐都农(农机)责改〔2026〕25号) |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250元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码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6.10.13 |
2 | 苏盐都农(渔)罚﹝2026﹞25号 | 唐卫胜、吴代兄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 唐卫胜、吴代兄 | / | / | 根据举报线索,2026年8月29日5时18分,当事人在盐都区大纵湖湖区使用丝网进行捕捞被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现场检查:当事人捕捞使用的渔具丝网5条、捕捞船只钢质船1艘,船上渔获物经称重21.4千克。经调查,当事人均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
| 一、(一)没收渔获物21.4千克(已现场放归);(二)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6.10.13 | / |
3 | 苏盐都农(渔)罚﹝2026﹞26号 | 朱东生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 朱东生 | / | / | 2026年9月3日15时16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盐城市盐都区蟒蛇河新河桥段使用铁船1艘、铲网1张、抄网2把正在实施捕捞,船上水箱内渔获物(杂鱼)3.45千克。经调查,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 | 一、(一)没收渔获物(杂鱼)3.45千克(已现场放归);(二)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6.10.1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