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都农(兽药)罚〔2026〕7号
| 盐城市盐都区尚庄镇王小朋渔需物资经营部无证经营兽药案 | 盐城市盐都区尚庄镇王小朋渔需物资经营部 | / | 王小朋 | 2026年7月27日,本机关收到盐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查案通知(盐农(执法)交(2026)24号),该通知已查明:2026年7月17日,盐城市农业农村局对盐城市盐都区尚庄镇王小朋渔需物资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部门市、仓库陈列着标称河南安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20%氟苯尼考粉83袋(100克每袋,批准文号兽药字164082539,生产日期20260526)、恩诺沙星粉(水产用)1盒(10袋每盒,100克每袋,批准文号兽药字164089107,生产日期20250928)、戊二醛苯扎溴铵溶液(水产用)2箱(20瓶每箱,1L每瓶,批准文号兽药字164089276,生产日期20250808)、戊二醛苯扎溴铵溶液(水产用)8瓶(1L每瓶,批准文号兽药字164089276,生产日期20250820)。经当事人确认,以上产品均为当事人经营的产品。执法人员要求出示《兽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能提供。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无证经营兽药。 |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河南安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20%氟苯尼考粉83袋(100克每袋,批准文号兽药字164082539,生产日期20260526)、恩诺沙星粉(水产用)1盒(10袋每盒,100克每袋,批准文号兽药字164089107,生产日期20250928)、戊二醛苯扎溴铵溶液(水产用)2箱(20瓶每箱,1L每瓶,批准文号兽药字164089276,生产日期20250808)、戊二醛苯扎溴铵溶液(水产用)8瓶(1L每瓶,批准文号兽药字164089276,生产日期20250820);二、没收违法所得122元;三、罚款2596元(货值金额的2.2倍)。罚没款合计2718元。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盐都区行政服务中心G14窗口缴纳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6.10.10 | / |